1、风电场安全事件调查处理和信息报送制度一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电监会电力安全事件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加强各风场可能引发电力安全事故的重大风险管控,依照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 ,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电力安全事件是指未构成电力安全事故,但影响电力(热力)正常供应,或对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构成威胁,可能引发电力安全事故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事件。第三条 风电场场长是安全事件调查处理和报送的第一责任人,安全事件调查处理和报送的目的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总结经验教训,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和减少电力生产事故的发生。第四条 风电场安全事件调查应当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
2、,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第五条 风电场安全事件统计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山西福光风电有限公司下属的所有风电场。二 电力安全事件分级认定第七条 风场发生电力安全事件分为一级安全事件和二级安全事件,第八条 发生下列安全事件为一级安全事件:(一) 35 千伏、110 千伏母线主保护拒动或误动、断路器拒动或误动。(二)风场 110 千伏变电站因安全故障造成全场对外停止供电。(三)因自然灾害或外力破坏造成 110 千伏变电设施损毁或基础塌陷,并导致停运。第九条发生下列安全事件为二级安全事件:(一)任一条集电线路因安全故障跳闸。(二)
3、任一风机机组变出线保护拒动或误动,开关拒动或误动。三 电力安全事件调查处理第八条 风电场发生一级安全事件应及时汇报总工程师,总工程师接到汇报后及时汇报总经理,总工程师按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 “四不放过”的原则组织进行调查处理,调查工作结束后 3 个工作日内,安全生产部应当将调查报告报上级公司安监部。第九条 风电场发生二级安全事件,应及时汇报总工程师,由安全生产部按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组织调查处理,查明原因,吸取教训,落实防范整改措施,调查结束 3 个工作日内将调查报告报总经理。第十条 涉及电网企业、风场等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电力安全事件,组织联合调查时发生争议可申请电力监管机组调查,由电力监管机组组织调查。四 附则第十条 对违反制度要求的,由安全生产部按照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制度规定处理。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安全生产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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