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风电场自用道路使用和维护管理办法1 总则为了加强风电场自用道路的维护和管理,发挥风电场工程设施效能,保障风电场安全生产需要,制定本办法。现予以印发,望认真贯彻执行。2 管理范围道路,包括风电场站内人行道、车行道,站区到每个风机的道路。3 一般规定3.1 风电场要加强对道路的管理,保持其完好状态。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占用或挖掘道路。3.2 禁止下列行为:3.2.1 在道路上搭棚设亭、设置仓库、堆存 物料、放置废品及从事生产、加工活动;3.2.2 在道路上排放、流洒废水及其他污染物,拌合泥浆,打砸硬物、晾晒、冲洗、焚烧物品;3.2.3 变更或移动道路的附属设施;3.2.4 占用道路;3.3 不
2、得在人行道上停放、行驶机动车辆。3.4 铁轮车、履带车、超重车在道路上行驶时,须经风电场领导同意,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按风电场指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3.5 经批准占用、挖掘道路的单位,必须在现场显著位置设立标志牌。3.6 场内自用道路检查责任主体为风电场,第一责任人为风电场场长。道路维护主体为项目部,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3.7 路况出现不良状况时,首先汇报风电场场长,由风电场场长通知项目部进行处理。项目部尽快到达现场,恢复路况。3.8 在道路上设置公用设施单位,须经风电场同意。3.9 因工程建设确需临时占用道路,建设单位须到风电场办理相关手续,并向风电场缴纳占路费和恢复路面保证金。临时占用
3、道路的单位必须在占用期满前,将所占道路恢复原状;经风电场验收合格后,领回恢复路面保证金。3.10 占用道路设置广告牌、宣传牌,必须按照统一规划,经风电场批准,并向风电场缴纳占路费和掘路费。3.11 临时占用道路的,在风电场养护维修需要时,必须无条件迁移。3.12驶入风电场区域应限速行驶,站外道路限速 30 公里/小时,场区 5 公里/小时。4 挖掘道路管理4.1 新建、扩建、改建、翻修道路,施工单位应在开工前三个月发布公告。需在该路段埋设地下设施的,凡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到风电场登记,并办理有关手续。道路竣工后,五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必须挖掘的,须经风电场批准。4.2 因工程建设挖掘道路,
4、建设单位须到风电场办理相关手续,并缴纳掘路费和回填保证金后,方可开挖。因紧急抢修地下管线挖掘道路的单位,须在开挖抢修的同时,向风电场报告,并在七日内补办掘路手续,缴纳掘路费。4.3 建设单位应在挖掘道路的施工现场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及安全标志,严格按安全操作规程施工。挖掘道路遇地下设施时,建设单位须采取保护措施,并及时报告风电场处理,不得擅自移动、损坏。4.4 地下设施安装完工,建设单位应在风电场检查确认原有地下设施无损坏后,方可回填沟槽。4.5 建设单位应在风电场批准的期限内完成道路挖掘、地下设施安装、沟槽回填。在批准期限内完不成的,建设单位应在期满前办理延期手续,并按实际占用道路面积和延期时间,缴纳二至三倍的占路费。确因地下设施情况不明导致工期延长的,免缴延期占路费。5 道路养护维修管理5.1 项目部养护维修道路时,必须按照有关养护维修的操作规程进行,达到无沉陷、无松散、无坑洼、平整坚实的质量要求。道路上的各种检查井盖应完整无缺,与路面持平。5.2 在道路两侧进行建筑工程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时,按要求将相邻的人行道铺装硬化。5.3 养护单位应在施工单位注销手续后的下列时间内修复路面:(一)横向沟槽:主次干道的,五日以内,一般道路的,十日以内;(二)纵向沟槽:主次干道的,十日以内;一般道路的,十五日以内 .超过二百平方米的,每增加一百平方米,顺延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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