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风电场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保障员工在电力生产中的人身安全,保证设备安全可靠运行,维护电网稳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参照江西大唐国际新能源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江西新能源制【2013】5 号) ,结合江西新能源公司的管理体制相关规定而制定,用于规定风电场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关系。第三条 实行以场长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建立有系统、分层次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保障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各专业在各自主管的工作范围内,围绕统一的部署,依靠群众
2、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第四条 通过制定并执行本规定,目的就是要实施安全质量标准化,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第五条 各专业要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做到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五同时) 。第六条 积极开展安全性评价、危险点分析、重大危险源评估等工作,建立安全生产风险控制机制,改善劳动环境,夯实安全基础,降低安全风险,提高管理水平。第七条 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工作体制和机制, 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开展日常演练,不断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第八条 遵循电网调度管理条例 ,遵守调度纪律,加强与电网经营风电场的安全生产信息
3、的交流,共同做好电网安全工作。第九条 本规定适用于风电场生产管理、运行、维护、调试、试验等工作。第二章 目 标第十条 风电场安全生产的总体目标(一)杜绝一类障碍;(二)杜绝人身轻伤;(三)二类障碍控制在核定指标之内;(四)杜绝负同等责任的轻微交通不安全事件;(五)杜绝火警;第十一条 实行安全生产目标四级控制:(一)风电场控制重伤和事故,不发生人身死亡、重大设备和电网事故;(二)生产运行和维护专业控制轻伤和障碍,不发生人身重伤和事故;(三)班组控制未遂和异常,不发生人身轻伤和障碍;(四)个人控制失误和差错,不发生人身未遂和异常。第十二条 运行和维护专业可以根据本专业实际确定自身的安全生产目标,但
4、不能低于本规定的要求。第三章 责 任 制第十三条 场长是其管理范围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其管理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负全面责任。第十四条 场长作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基本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各专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风电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三)组织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重要文件等,及时协调和解决各专业在贯彻落实中出现的问题;(四)及时了解安全生产情况,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定期听取安全监督的汇报。定期主持安全分析会议,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五)保证安全监督机构及其人员配备符合要求,支持安全监督人员履行职责;(六) 组织制定生产突
5、发事件应急预案, 并在突发事件发生后组织救援、抢险和生产恢复工作;(七)在配备有关负责人时,把安全生产业绩作为调整、任免的主要条件之一,并把安全生产业绩作为其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八)及时、如实报告生产事故;(九)其他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中所明确的职责。第十五条 各专业主管是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对场长负责。第十六条 各专业和各岗位应有明确的安全职责,做到责任分担,并实行下级对上级的安全生产逐级负责制。第十八条 风电场场长对场内各部门实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包括对各部门进行责任追究。第十九条 风电场对外承包项目,必须签定安全协议,
6、在协议中明确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的内容、范围、方式以及双方承担的责任,根据协议行使安全管理职责。第四章 安全监督第二十 实行内部安全监督制度,上级对下级进行安全监督。第二十一条 安全监督人员行使安全监督的职能,业务上受上级安全监督机构的领导,接受上级安全监督机构的管理。第二十二条 风电场不设安全监督机构,设安全员。第二十三条 安全人员配置及装备应满足安全监督工作的实际需要。安全监督人员应选择责任心强、坚持原则、熟悉本专业技术的人员担任。专职安全监督人员必须具备中国大唐集团公司认证或取得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任职资格任职资格。第二十四条 安全监督人员的职责(一)监督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监督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反事故措施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指示的贯彻执行;(二)监督涉及设备、设施安全的技术状况,涉及人身安全的防护状况;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问题和隐患,要及时下达安全监督通知书,限期解决,并向主管领导报告;(三)组织编制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并监督所需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监督所属计划的执行;监督劳保用品、安全工器具、安全防护用品的购置、发放和使用;(四)监督安全培训计划的落实,组织或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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