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电场生产设备异动管理制度为加强对生产设备的管理, 确保设备安全经济运行, 减少设备事故的发生,特制定风电场设备异动管理制度。1、生产设备异动管理范围 1.1 本制度描述的设备范围包括:风电场直接与生产有关的设备及系统:包括风力发电机组、35KV 集电线路、变电站设备等;风场内辅助生产设备:生活用水系统、消防水系统、污水处理系统、视频监控系统等;场内主要建筑物:围墙、护坡、综合楼、控制楼、车库、泵房、污水处理站等;1.2 设备异动包括:设备或系统的功能性或结构性改变;设备或系统采用与原配置不同的材料或备品;新设备投运;设备或系统永久性退出运行电气系统、控制系统接线、逻辑、定值改变;公司规定的纳入异动管理的其他情形;2、生产设备异动申请所有设备异动均应填报设备异动申请表 ,经公司审查批准后实施。异动申请内容及格式见附件 1。 、生产设备异动报告凡属生产设备的异动,在异动后设备投运后 7 日内,填报设备异动报告 ,格式见附件 2。3.1 异动设备的名称、数量、规范、技术说明书等;3.2 有关系统图、竣工图等;3.3 运行操作及安全注意事项等;3.4 说明运行规程、检修规程是否需要修编完善;3.5 异动前后对比及效果分析等;3.6 其他与异动有关的技术资料。4、规程、系统图的修编:设备异动完成后后,及时修订相应部分的规程及系统图,经审查批准后执行。5、本制度解释权归安全生产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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