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某供电分公司生产安全信息报送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某供电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电力生产安全信息报送,明确报送的范围、程序、时限、内容和方式,及时掌握生产安全信息,有效应对电力安全突发事件,根据国家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家安监总局生产安全信息报送和处置办法 、集团公司陕西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信息报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系统各单位,公司安监部按照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分工负责对生产安全信息报送工作进行管理。第三条 公司所属各生产单位是生产安全信息报送的责任主体,应重视信息报送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并结合实际,认真制订、落实安全
2、信息报送责任制度。第二章 报送范围第四条 生产安全信息报送包括生产安全信息的报送、生产安全突发事件信息和自然灾害信息的即时报告。第五条 生产安全信息的报送范围:(一) 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信息月度综合统计报表 。(二)电力安全事件。按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事故(事件)调查规程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构成等级的人身、电力安全、设备事故(事件) ,以及火灾、交通事故。(三) 电力建设事故。 在电力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的构成等级事故 (事件) 。(四)交通事故。按照公安部关于修订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通知构成一般及以上的交通事故。第六条 生产安全突发事件即时报告信息的主要范围:(一)三级以上电力生产人身事件
3、,农村触电伤亡事故。(二)三级以上电力生产安全事件、设备事件。(三)一般及以上交通事故。(四)火灾事故。(五)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区域(政府要害部门、跨县域供电、高速公路长隧洞供电、重要客户等)敏感时间(重大政治会议、活动期间等) ,或可能演化为电网事故、设备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和火灾事故。第七条 自然灾害信息报送是指单位遭受台风、洪涝、滑坡、泥石流、冰雪等自然灾害、 地质灾害侵袭, 并对正常电力生产造成影响时的信息报送。第三章 报送程序及时限第八条 报送程序及时限(一)生产安全信息报送按照“逐级上报”的原则,各县分公司负责汇总报送所辖供电所、变电站、保线站等生产部门的安全生产信息。公司
4、本部修试中心、调度中心直接向公司安监部报送生产安全信息。(二)各单位报送的信息,应当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核、签发,重要信息(人身事故、大面积停电)应当经主要领导签发。所报生产安全信息不得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三)生产安全事件发生后,如果不能确定事故等级,须先报告事件情况,待事故定级后再按相应报送条款进行报送。(四)发生下列事故,事故单位应立即报告市公司,市公司在接到报告 1小时内向集团公司报送有关信息。1.人身重伤及以上事故。2.35kV 及以上输变电主设备被迫停运。3.火灾事故。4.一般及以上交通事故。5.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区域、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重大及以上电力人身伤亡事故、电
5、网事故、设备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和火灾事故的事件。6.对社会有较大影响的电力安全事件。(五)遭受自然灾害的单位应在每日 18 时之前报送以下信息:1.地震、台风、洪涝、冰雪等自然灾害情况。2.受损情况(包括地震、台风、洪涝、冰雪灾害造成的负荷损失情况、各电压等级线路受损和跳闸情况、 变电站停运情况、 输变电设备受损情况等) 。3.采取预防性应对措施情况。4.抢修和灾后恢复情况。(六)调度中心应在电网、设备发生一般事故后立即进行汇报,并形成事故快报,每日 9 时前将快报和前一日电网、主设备异常运行日报,报送公司主管领导、生技部、安监部。第四章 报送内容及方式第九条 生产安全信息月度综合统计报表各报
6、送责任单位于每月 1 日前报送 安全生产信息月度综合统计报表 (附表一) 。以书面邮寄(盖单位公章)及电子邮件方式同时报送。第十条 生产安全事故(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信息报告的责任单位应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概况、伤亡情况和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详细报送,紧急情况可采取先电话即时报告,后书面报告。(二)安全事故定性标准按照国家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和电力监管委员会颁发的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执行。(三)各变电站 35kV、10kV 线路跳闸情况;10kV 线路倒杆、断线、配变损失、柱上开关损失、电缆(电缆头)爆炸、线路开关跳闸等配电事故(障碍) ,实行月报制度,分别填报某供电分公司 35kV 变电站开关跳闸月份统计表 (附表二) 、 某供电分公司 XX 县公司配网事故(障碍)月份明细表 (附表三) ,于每月 2 日前,以书面邮寄(盖单位公章)和电子邮件()方式同时报送。(四)调度中心应将月度电网运行分析情况及相关继电保护动作情况,于次月 2 日前报送安监部邮箱() 。第十一条 生产安全突发事件电力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无论事故责任所属,必须立即通过电话口头向公司安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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