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施工用电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施工用电安全管理,防止电气设备事故和人身触电伤亡事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施工用电是指各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中的现场用电。第三条 各单位和项目部应根据本办法制订用电安全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第四条 项目部职责:(一)应明确施工用电管理部门;建立运行、维护专业班组,明确班组和各级人员岗位职责。(二)建立用电设备管理台帐。(三)设置供电设施设备警示标志。(四)配备专职电气技术人员和专职电工。(五) 对用电人员进行安全用电基本知识和所用设备性能的培训。(六)负责施工现场配电箱以上的配电线路、
2、设施、设备的管理和维护。第五条 用电管理部门职责:(一)认真贯彻执行施工用电有关技术标准和要求。(二)组织编制施工用电组织设计和分部、分项工程用电安全技术措施。(三)组织编制施工用电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四)组织施工用电安全检查和整改并形成记录。第六条 电气专职技术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负有以下职责:(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二)负责编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三)负责施工用电安全技术指导和管理。(四)负责用电安全检查和电气设备、装置的安装、检测。(五)负责编制用电安全作业指导书。第七条 专职电工职责:(一)按照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要求,实施和落实现场安全用电方案。(二)定期对用电
3、线路、电气设施和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并做好日常检查记录。第三章 施工用电组织设计第八条 施工项目用电设备在 5 台及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 50kw 及以上时,应编制施工临时用电组织设计。组织设计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组织编制,技术部门负责人进行审核,总工程师审批。变更用电组织设计时应补充有关图纸资料。第九条 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应包括:(一)生产施工所配置的用电器具数量、规格、容量,分布位置、使用要求等。(二)确定电源进线、变电所、配电室、总配电箱、分配电箱等的位置及线路走向。(三)负荷计算。(四)选择变压器容量、导线截面和电器的类型、规格的根据。(五)电气平面图、立面图和接线系统图。(六)安全用
4、电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第十条 施工项目用电设备在 5 台以下或设备总容量在 50kw 以下时, 应制定安全用电和电气防火措施。第十一条 临时用电工程图纸应单独绘制,临时用电工程应按图施工。第四章 用电安全管理第十二条 施工用电必须严格按照用电组织设计或专项技术措施进行线路架设、电气设备安装、使用和拆除。第十三条 现场施工生产用电临时线路一般应架空,用固定瓷瓶绝缘。危险环境或有特殊要求的地段应采用电缆或经防爆处理进行敷设。第十四条 施工现场动力与照明线路应分开架设。在施工现场中性点直接接地的 220/380V 的低压电力系统必须采用 TN-S 接零保护系统。第十五条 配电屏应装设短路、过载保护装
5、置和漏电保护器。施工现场配电箱严格实行“一机、一闸、一漏”,用于电动建筑机械或手持电动工具的开关箱内,除应装设过载、短路、漏电保护器外,还必须装隔离开关。开关箱均应有门可锁、能防雨。配电箱内多路配电每一路引出线都应有负荷标记。第十六条 变压器周边须设安全围栏,并有醒目的安全警示牌。配电室、动力配电箱、接线开关箱应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第十七条 现场照明:照明专用回路应加装漏电保护器;灯具金属外壳应接零保护;潮湿作业场所、洞内、井下和手持照明灯、室内线路及灯具安装高度低于 2.4 米必须使用安全电压。第十八条 现场作业面使用的照明灯具、电动工器具(如振捣器、电焊机等)的电源线必须使用匹配的电缆线
6、,不得使用塑料线。第十九条 闸具、熔断器参数应与设备容量匹配,安装应牢固,符合要求。严禁使用其他金属丝代替熔断丝。第二十条 电气器材、物资、材料的采购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严禁购买无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的物资。第二十一条 移动用电设备前必须切断电源。停用的设备必须拉闸断电,锁好开关箱。检修用电器具时,必须首先切断电源,在开关处悬挂检修警示标志,以防他人误送电导致事故;严禁带电检修作业。第二十二条 电气装置、盘柜处必须悬挂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配置相应数量品质的电气灭火器具。第二十三条 进行线路、电气检查维修时必须按规定穿、戴绝缘鞋、手套等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品和工具。第二十四条 对配电箱、开关箱的定期检查情况记录应一式二份。一份由分管电工保管,一份张贴于相应的配电箱、开关箱门的背面,以便及时查看。第五章 安全检查及事故处置第二十五条 施工生产用电安全检查内容与要求参照有关标准执行,并根据季节变化对用电设备和线路、接地、防雷等进行检查。第二十六条 用电事故按其性质分为:电气设备事故和人身触电伤亡事故。电气设备事故由各单位设备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导致人员伤亡的事故按股份公司有关规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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