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液化气公司危险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液化气公司危险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在生产过程中进行动火作业或其它危险性试验时的作业范围、方案拟定、审批手续及动火安全措施。本标准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2.危险作业范围2.1.一类危险作业范围2.1.1.液化石油气压力容器和管道设备检修动火;2.1.2.储罐区内动火;2.1.3.灌瓶车间及瓶台、重存瓶区动火;2.1.4.压缩车间、液化气泵房、倒空车间动火;2.1.5.供应站空、重瓶台(库)动火;2.1.6.液化石油气管网接改线动火;2.1.7.液化石油气储罐检查和槽车开罐检修动火;2.1.8.加油站、加气站、气化间、调压间动火;
2、2.1.9.液化石油气闸井动火;2.1.10.其它具有一定危险性试验和作业。2.2.二类危险作业范围2.2.1.灌瓶厂、储备厂除上述一类范围以外的其它部位动火;2.2.2.供应站院内动火。2.3.动火方式涉及内容包括电气焊、打水泥、喷灯、锤钻、手砂轮、电锯、风箱、射钉枪、放液、明火等危险作业方式。3.危险作业方案拟定及审批3.1.凡属一类危险作业,由作业单位拟定作业方案(风涉及液化气管线、容器动火须拟定方案)或填报动火报告表(除液化气管线、容器动火以外的其它动火填报此表),其内容包括:3.1.1.作业目的:3.1.2.作业组织机构:3.1.3.作业的起止时间:3.1.4.作业步骤及工艺流程;
3、作业的具体部位, 并画草图说明;3.1.5.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包括:加盲板的位置、吹扫置换的方法、液化气放散措施、现场监护人、消防人员和器材的配备。3.2.拟定方案后,由本单位主管安全工作领导审查签字,然后报公司安全保卫部, 如果主管领导不在, 应由单位行政一把手签字,安全保卫部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作业。 储罐检修总体方案经安保部批准后,每日动火证由所在单位安保科代开。3.3.凡属二类危险作业的方案内容由作业单位拟定方案,由单位主管安全领导批准,并由单位安全部门签发动火证,作业班组持动火证执行作业。3.4.一类危险作业方案,应在作业前两天报公司安全保卫部。3.5.特殊紧急状态下临时抢修或动火,
4、可根据作业的部位和性质,用非书面形式向安全保卫部请示,经批准后方可执行。3.6.危险作业应在动火证或作业方案所限定的时间内完成,如因故改期或改变动火部位和方案,要另行办理审批手续,各基层单位安全部门签发的动火证有效期最长不应超过一天。4.重大危险作业方案的审批4.1.重大危险作业的范围4.1.1.液化气工艺系统改造、报废动火;4.1.2.液化石油气管网接改线动火;4.1.3.液化石油气储罐检修动火;4.1.4.其它危险性极大的动火。4.2.重大危险作业方案(一式4 份)必须提前 5 天上报公司安保部,由有关部门会审后,作业单位持批准方案进行作业。特别重大危险作业方案报相关经理审批。4.3.重大
5、危险作业实施过程中,公司安全、技术、生产等相关部室要经常深入施工现场进行检查指导。5.动火安全措施5.1.严格执行作业操作规程及有关安全管理规定。5.2.加肓板切断与动火设备相连的管线,检查压力表的有效性。5.3.将动火设备内的可燃物质清理,吹扫干净,并用可燃气体检测仪测定液化气浓度在爆炸下限的 20以下方可动火。5.4.动火过程中,如遇可燃气体泄漏等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动火;涉及液化气危险作业须使用防爆工具或工具涂抹黄油,以防产生火花。5.5.动火附近的下水井、地漏、地沟等地下构筑物,应清理易燃物并进行封闭。5.6.电焊回路应按在焊件上,不得与其它设备搭火,高空作业应防止火花四处飞溅。5.7.生产车间动火须在停产后进行,动火前打开通风机,查看液化气阀门是否关闭,测液化气浓度在爆炸下限的 20以下方可动火。5.8.液化气闸井内检修动火、应事先进行液化气浓度测定和向井下通风后,方可下井作业。5.9.野外作业现场,应设立警戒线和警示标志并设专人巡视现场。5.10.动火作业完成后应对现场进行检查清理并消除一切火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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