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井下电焊机领用、运输、保管、使用的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持有电、气焊操作特殊工种证的人员方可使用电、气焊设备。第二条 各队组需要井下电、气焊(割)作业时,严格按“一焊一审批、一焊一措施、电、气焊设备一审批一入井“的原则执行。第二章 电、气焊设备的领用第三条 电、气焊设备由各队组自行保管,由各队组派专人进行保存和管理。第四条 电、气焊设备领用由各队组车间管理人员根据电风焊安全技术措施,进行记录登记发放。第三章 电、气焊设备的保管第五条 电、气焊设备使用队组的责任人是电、气焊设备的监督管理者,由各队组指定人员负责,其主要职责有:(一) 对电、气焊设备妥善保管,禁止损坏,丢失电、气焊设备。(
2、二) 定期对电、气焊设备进行检查,确保电、气焊设备完好。(三) 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严格执行操作规定,正确使用电、气焊设备。(四) 不得让不熟悉操作方法的人员使用电、气焊设备。第六条 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各队组要建立本单位各类电、气焊设备清册、台帐。第四章 电、气焊设备运输第七条 井口安全员为风电焊设备、设施入井的检查人员,必须执行“电、气焊(割)设备、设施入井审批手续”经机电办、安全办、生产指挥中心审批同意并在入井前经井口安全员检查设备、设施完好合格后,副井信号工及拥罐工凭审批条方可入井,禁止信号工、拥罐工无审批条将“风、电焊设备设施”入井,一经发现对信号工、拥罐工进行罚款 1
3、00 元处罚。第八条 电、气焊(割)设备、设施在入井前要保证氧气瓶、乙炔瓶防护装置(安全帽、防振圈)齐全,装卸过程中必须清装清卸,严禁从高处滑下或地下滚动,装入矿车时必须保证分车装运,两侧要有防护,防止与矿车箱体碰撞, 以上措施均需由安全员进行检查, 有一项不合格均禁止入井。第九条 电、气焊设备通过人力或桥吊装入矿车中,通过副井罐笼入井,井下使用电机车进行运输, 运输到无轨道地点时, 由专人抬扛到使用地点。第十条 运输过程中不得对电、气焊设备进行野蛮装运,造成电、气焊设备损坏。第五章 电、气焊设备的使用第十一条 井下电、气焊作业必须遵守井下电、气焊管理规定要求,严格执行井下电、气焊安全技术措施
4、审批手续。第十二条 使用电焊机安全技术措施(一)电焊机电源线的拆、装应由电钳工进行。(二)使用电焊机前,必须检查外壳接地情况,接地线应有良好的导电性能,接地线应用螺丝上紧,禁止使用缠绕的方法进行接地。(三)使用电焊机前,应检查并确认一、二次线接线正确,输入电压符合电、气焊设备的铭牌规定。接线柱应有垫圈,接线螺帽、螺栓及其它部件齐全,无松动或损坏。(四)电焊机二次接地线应直接接在焊件上。严禁将电缆外皮、管道或其他金属构件等作为电、气焊设备二次接地线。(五)起动电焊机时,焊钳和焊件不可接触,以防短路。调节电流或变更极性接法时,应在空载情况下进行。接通电源后,严禁接触一次线路的带电部分。(六)焊钳与
5、把线必须绝缘良好、连接牢固,更换焊条应戴手套。第十三条 使用氧气焊安全技术措施(一)乙炔发生器及其连接部分不得漏气,橡胶软管不应有鼓包、裂缝或漏气,如有漏气现象,应将其损坏部分切掉,用双面接头管,并用夹子或金属绑线扎紧。(二)氧气瓶、乙炔瓶不许碰撞,并严禁放在靠近热源的地方。氧气瓶和乙炔瓶距离不得少于 7 米,氧气和乙炔距焊接点进风侧 10 米以外。(三)焊枪连接处必须严密,嘴子如有堵塞,应用专用工具进行处理。(四)由于焊咀和割咀过热堵塞而发生鸣爆时,应快速先将乙炔气门关闭,再关闭氧气,然后放在冷却水中冷却。(五)焊枪和割枪点火时,应先开氧气门,再开乙炔气门,立即点火,然后调整火焰,熄火时与此
6、相反,先关乙炔门,后关氧气门,以免回火。(六)点燃焊咀和割咀时,不准触碰热金属,也不得将其放在热的工件上。第十四条 严禁在带压力的容器或管道上施焊。焊接可能带电的设备,必须先检查电源已断开。第十五条 在狭小或潮湿地点进行焊接工作时,应垫干燥木板或采取其他防止触电的措施,并设监护人。第十六条 电焊作业时,作业人员应穿好劳动防护用品,在金属工件上焊接时,必须穿好绝缘鞋或带绝缘手套。第十七条 在高处电、气焊作业时,必须挂好安全带。作业点周围和下方应采取防火措施并有专人监护。第十八条 电、气焊设备作业完毕后,必须及时将风电焊设备、设施升井,井下严禁存放风电焊设备及工具,一经发现对责任队组罚款 500 元。第六章 附则第十九条 本制度于 2016 年 2 月 10 日起开始实施。第二十条 本制度解释权为机电供应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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