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南京龙超金属制造科技有限公司 2020 年 1 月 2 日触电事故调查2020 年 1 月 2 日 11 时许,南京龙超金属制造科技有限公司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 1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 133 万元人民币。这起事故发生后, 当地事故调查组进行了详细的事故调查, 最后认定企业电工没有履行好电工职责而导致他人死亡,电工被追究刑事责任!一、事故发生经过(一)事故发生经过2020 年 1 月 2 日 8 时许,南京龙超金属制造科技有限公司 1 号厂房内铸造车间熔炼区重力浇铸机两名操作工邰 X 春和邰 X 高进入岗位对浇铸机进行浇铸作业前的准备工作。8 时 10 分许,操作工邰 X 春进行重力浇铸
2、机模具清理时,发现重力浇铸机左侧电气控制柜引出置于地面的两根模具导热棒其中一根导热棒电源接线从接头处包扎的绝缘胶带中断开。便告知在身边的操作工邰X高, 于是邰X高立即前往车间南侧机修班组通知机修人员来维修,到达机修班组发现只有机修辅助工朱 X 成在场, 经与朱 X 成交待重力浇铸机模具导热棒电源接线断开问题后, 朱 X 成便跟随邰 X 高返回重力浇铸区岗位, 两人来到重力浇铸区左侧电气控制柜后, 朱 X 成便对重力浇铸机左侧电气控制柜两根模具导热棒电源接线进行检查时, 左手直接触碰到模具导热管从电气控制柜(电气柜动力电源为 380V)引出的电源接线带电裸露接头部位,朱 X 成随即触电倒地致电击
3、伤。(二)事故救援情况朱 X 成触电倒地后, 身旁的邰 X 高赶紧叫喊周边的工人, 随后周边的 4 名工人赶来就立即对朱 X 成进行人工呼吸、按压胸部等现场急救,同时厂长孙健拨打了 120 电话,约 15 分钟后120 急救医生赶来现场将朱 X 成送去江宁高新园逸夫医院抢救,于当日 14 时许经抢救无效死亡。二、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性质(一)事故发生的原因1、直接原因:南京龙超金属制造科技有限公司机修辅助工朱 X 成未按照该公司机械维修工操作规程第 4 条: “检修机械设备必须先办理停电手续,并在操作开关上挂上警告牌,同时设备机旁按盒的现场开关打到检修位置;检修结束后,及时办理送电手续,并通知有关
4、人员” 。违反公司维修管理规定擅自进行现场检修,在对重力浇铸机两根模具导热棒电气接线进行检查时,触碰到从电气控制柜引出的电源接线带电裸露接头部位,导致触电。2、间接原因:(1)南京龙超金属制造科技有限公司重力浇铸机模具导热棒电源接线未接入剩余电流保护器。(2)南京龙超金属制造科技有限公司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也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3)南京龙超金属制造科技有限公司未按规定组织开展对员工进行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导致员工安全意识淡薄。(4)南京龙超金属制造科技有限公司对特种作业(电工)的安全管理缺失,未及时发现和制止朱 X 成违章进行电工检查作业。(5)南京龙超金属制造
5、科技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李 X 龙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二)事故性质事故调查组认为:这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三、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一)对事故责任者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1、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人员(1 人)南京龙超金属制造科技有限公司电工王 X 牛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对重力浇铸机模具导热棒电源接线未做正确连接, 未将重力浇铸机模具导热棒电源接线接入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2、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1 人)南京龙超金属制造科技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李 X 龙未督促、
6、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 建议应急管理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3、建议免于责任追究人员(1 人)南京龙超金属制造科技有限公司机修辅助工朱 X 成安全意识淡薄, 违章作业, 违反公司维修管理规定进行现场检修,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本起事故中已死亡。建议不再追究其责任。(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南京龙超金属制造科技有限公司用电安全管理不到位, 未将重力浇铸机模具导热棒电源接线接入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也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未按规定组织开展对员工进行安全管理制度、 操作规程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生产车间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和制止作业人员的违章行为。 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 建议应急管理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四、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针对这起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发生,提出如下措施建议:1、南京龙超金属制造科技有限公司应加强安全用电的安全管理,对公司所有用电设备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确保所有用电设备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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