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毒有害危险场所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有效防范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中毒事故的发生,强化有毒有害危险场所作业的安全管理,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健康,根据标准,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污水池、排水管道、集水井、电缆井、地窖、沼气池、化粪池、酒糟池、发酵池等有限空间可能存在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中毒、爆炸的危险场所(以下统称有毒有害危险场所),从事施工或者维修、保养、清理等作业的(以下统称作业),适用本规定。第三条(生产经营或管理单位责任)存在有毒有害危险场所的生产经营或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或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单位有毒有害危险
2、场所安全管理规定和安全操作规程,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为从业人员配备必要的作业防护器材;若工程或者项目发包给作业单位的,生产经营或管理单位应当承担监督责任。第四条(作业单位责任)按照“谁作业、谁负责”的原则,作业单位全面负责作业现场有毒有害气体防范措施的落实工作,负责制定作业方案,作业方案包括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负责办理作业批准手续,并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作业告知;负责为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员配备符合规定的防护器材。第五条(排查与辨识)生产经营或管理单位应当开展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的排查、辨识工作,建立管理档案,并将危险场所的情况报
3、送所在地区、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第六条(警示告知)生产经营或管理单位应当在有毒有害危险场所设置警示标志,对有毒有害气体的危险危害特性、安全操作规范、事故防范措施、应急措施以及正确使用防护用品等事项进行告知。警示标志的式样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定(在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上公布)。第七条(备案制度)下列从事有毒有害危险场所作业的单位,须报市政、水务、市容环卫和安监等管理部门备案:(一)从事市政工程建设施工的,向市政管理部门备案;(二)从事水务系统所属污水处理和排水设施建设、维修、保养、清理等作业的,向水务管理部门备案;(三)从事市容环卫系统所属生活垃圾填埋、堆肥
4、工程中沼气综合利用设施、沼气池及化粪池作业的,向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备案。除前款以外的其他作业,由所在区、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备案。第八条(备案资料)备案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作业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二)养护运行维修资质证书复印件;(三)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四)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五)作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合格记录;(六)配备的安全防护器材清单等。从事污水泵房、排水管道、集水井、污水处理等工程施工的单位,还应提供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第九条(承发包管理)生产经营或管理单位将有毒有害危险场所作业发包给作业单位的,应当严格审查承包单位的作业安全条件,不得将有毒有害危
5、险场所作业发包给未经相关部门审查备案的作业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与作业单位应签订作业合同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生产经营或管理单位应当加强作业全过程监控,严禁承包单位将项目转包给不具备资质的作业单位和个人。作业单位不得安排未经培训考核取得上岗证的人员从事有毒有害危险场所作业,严禁使用临时招用人员。第十条(安全培训)作业单位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过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专门培训、考核并取得资格证书;作业负责人、现场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应经有毒有害气体防范知识的专门培训,培训内容包括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的危险危害特性、产生危险因素的原因、有毒有害气体中毒的症状、职业禁忌
6、症、防范措施、防护器具的正确使用以及中毒急救知识等。培训考核工作由行业主管部门或委托专门培训机构负责,培训合格者颁发上岗证。第十一条(安全设备、设施)从事有毒有害危险场所作业的单位必须配备以下安全设备、设施:(一)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氧气、可燃气体检测分析仪;(二)机械送风(排风)设备;(三)三套以上空气呼吸器;(四)必要的通讯工具;(五)抢救器具。如:呼吸器、梯子、绳缆以及其他必要的器具和设备。第十二条(作业安全措施)进入有毒有害危险场所作业,必须落实以下安全防范措施:(一)执行工作票制度,经作业负责人批准后方可作业。(二)采取充分的通风换气措施,并经检测分析合格,方可作业。作业过程中要不间断采样、分析,防止突发情况对人员的危害。(三)对受作业环境限制而不易达到充分通风换气的场所,作业人员必须配备并使用空气呼吸器或软管面具等隔离式呼吸保护器具。严禁使用过滤式面具。(四)拆封窨井头子等潜水作业,应由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潜水作业单位承担。(五)发现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危险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督促作业人员迅速撤离作业现场。(六)井下作业严禁明火;(七)低于地下 2 米进行作业的,作业人员
copyright@ 2010-2024 安全人之家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冀ICP备2022015913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