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筑施工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程第一章 总则第 101 条 为使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简称提升机)的设计、制作符合安全要求和在施工中得到正确使用,保证施工及人身安全,制订本规范。第 102 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整修、拆除等工程施工中,额定起重量在 2000kg 以下,以地面卷扬机为动力、沿导轨做垂直运行的高、低架物料提升机。注:提升高度 30m 以下(含 30m)为低架;提升高度 31150mm 为高架。第 103 条 提升机设计、制造、安装和使用,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等有关标准的规定。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 201 条 制造提升机应先提出设计方案,并有图纸、计算
2、书和质量保证措施。第 202 条 提升机应有产品标牌,标明额定起重量,最大提升速度、最大架设高度、制造单位、产品编号及出厂日期。第 203 条 提升机吊篮与架体的涂色应有明显区别。第 204 条 提升机出厂前,应按规定进行检验,并附产品合格证。第 205 条 安装提升机架体的人员,应按高处作业人员要求,经过培训持证。第三章 结构设计与制造第一节 结构设计第 311 条 提升机钢结构(以下简称结构)的设计,应满足制造、运输、安装、使用等各种条件下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要求,其结构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的规定。第 312 条 结构材料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当使用地区的计算温度高于20时
3、,承重结构的钢材宜采用 3 号钢;等于或低于20时,应采取 3 号镇静钢或 16 锰、16 锰桥钢。注:计算温度按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规范关于冬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温度确定。第 313 条 主要承重构件除应满足强度要求(计算方法可参照本规范附录二)外,尚应满足下列要求:一、 立柱换算长细比不应大于 120,单肢长细比不应大于构件两方向长细比的较大值max 的 0.7 倍;二、 一般受压杆件的长细比不应大于 150;三、 受拉杆件的长细比不宜大于 200;四、 受弯构件中主梁的挠度(yL)不应大于 l/700,其他受弯构件不应大于 l/400(l 为受弯构件计算长度) 。第 3 1
4、 4 条 构件连接的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钢结构设计规范第七章的规定。第 315 条 采用螺栓连接的构件,不得采用 M10 以下的螺栓,每一杆件的节点以及接头的一边,螺栓数不得少于 2 个。第 316 条 格构式构件的连缀件应采用缀条式。龙门架的立柱,应每隔 46m 设置横隔板,且每个标准节不得少于 2 个;横隔板可采用厚度610mm 的钢板或截面不小于505 的角钢制作,可不验算强度。第 317 条 井架式提升机的架体,在与各楼层通道相接的开口处,应采取加强措施。第 318 条 提升机架体顶部的自由高度不得大于 6m。第 319 条 提升机的天梁应使用型钢,宜选用两根槽钢,其截面高度应经计
5、算确定,但不得小于 2 根14。第 3110 条 提升机吊篮的各杆件应选用型钢。杆件连接板的厚度不得小于 8mm。吊篮的结构架除按设计制作外,其底板材料可采用 50mm厚木板,当使用钢板时,应有防滑措施。吊篮的两侧应设置高度不小于 1m的安全档板或挡网。高架提升机应选用有防护顶板的吊笼,其顶板材料可采用 50mm 厚木板。第 3111 条 提升机附设摇臂把杆时,立柱及基础需经校核计算,并应进行加固。把杆臂长一般不大于 6m,起重量不超过 600kg。采用角钢制作时,中间断面不小于 240mm240mm,角钢不小于304;采用无缝钢管时,钢管外径不小于 121mm 把杆支座应设置在单肢与缀件连接
6、的节点处。第二节 结构制造第 321 条 提升机结构所用的材质,应符合国家标准和本规范的要求,并应根据规定进行材质试验。第 322 条 提升机架体的底节,宜采用无缝钢管制作。第 323 条 制作前应按设计文件和图纸要求编写加工工艺,并严格按工序检验。第 324 条 构件的制作精度,应满足安装精度要求,由多节组装的架体,应保证其标准节具有互换性。第 325 条 提升机结构的制作质量,应符合现代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等标准的规定。第四章 提升机构第 401 条 卷扬机的选用或制造,应满足额定起重量、提升高度、提升速度等参数的要求。第 402 条 提升机宜选用可逆式卷扬机,高架提升机不得选用摩擦式卷扬机。第 403 条 卷筒两端的凸缘至最外层钢丝绳的距离,不应小于钢丝绳直径的 2 倍。卷筒边缘必须设置防止钢丝绳脱出的防护装置。第 404 条 卷筒与钢丝绳直径的比值应不小于 30。第 405 条 卷扬机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卷扬机的规定。第 406 条 滑轮组的滑轮直径与钢丝绳直径比值:低架提升机不应小于 25;高架提升机不应小于 30。第 407 条 滑轮应选用滚动轴承支承。滑轮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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