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电气临时线安全管理制度1 目的与范围本制度规定了 xxxx 有限公司临时用电审批、登记、销案管理与考核内容。其目地是为了加强电气临时管理,避免因不规范使用电器临时线而发生触电、火灾等事故,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本制度适用于 xxxx 有限公司各单位电气临时线的管理。2 管理职责2.1 公司总经理负责电气临时线管理的领导工作。2.2 安监部负责对公司各单位的临时线架设申请进行审批,对各单位的临时用电审批管理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凡需架设临时用电线路的单位和部门必须填报临时电气线路安装申请审批单 (JHAJ029) ,说明使用临时线的原因,地点,线路以及预计使用时间,接线人应具备相应资格,保证
2、满足该作业的能力和技术要求。2.3 机械动力厂负责电气临时线数设的技术指导工作。公司各单位需要敷设临时电源线,应提出申请,由机械动力厂负责敷设拆除。2.4 各使用单位负责电气临时线的申报,以及日常管理和检查工作。3 术语和定义3.1 临时用电线路指因生产、工作急需或工程施工等需要临时架设的 380 以下,使用期限在一个月以内的电气线路。4 管理内容4.1 临时线的范围、审批、登记和拆除4.1.1 需要架设临时用电线路, 使用单位持临时安装方案或者简图到安监部领取临时电气线路安装申请审批单 (JHAJ029) ,经机械动力厂、安监部安全技术专员审核同意后,方可敷设。4.1.2 临时用电线路的安装
3、必须由取得电气安装资格的电工实施且线路的安装应符合临时线安装标准,安装后由使用单位负责在醒目位置悬挂警示标志,每天应有专人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反应和解决,临时用电线路使用期满后,使用单位必须拆除,需要延期使用必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不能超期使用。4.1.3 临时用电线路拆除后,使用单位必须及时到安监部办理销案手续,不办理销案的,按违规使用处理。4.1.4 外来施工单位需要使用临时电源线的, 由项目的责任单位 (牵头单位)负责督促使用单位按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项目的责任单位(牵头单位)和使用单位对临时线安装与拆除的规范性及安全性负责。施工单位临时用电工程,用电设备在 5 台及以上或者设备容量在 50
4、KW 及以上者,由其编制用电设计方案,经审批,安装后每月应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和确认,使用现场应设有临时用电危险警示牌,配置符合安全规范的移动式电源箱或在指定的配电箱、柜、板上供电。建筑工程的施工现场有电气裸露时,必须设置围栏或屏护装置 、并设有警示信号。4.2临时用电线路安全基本要求4.2.1 临时用电线路必须使用绝缘良好的橡胶线,线径必须与负荷相匹配,接头处包扎可靠、全线无裸露。4.2.2 使用时间在 24 小时以内的临时线,由使用单位安技员负责审批、备案并监督管理。使用超过 24 小时的,由机械动力厂和安监部审批。临时线审批超过 30 天的应重新办理审批手续。4.2.3 临时用电线路必须沿墙
5、或悬空架设, 距地面高度: 户内应大于 2.5 米,户外应大于 4.5 米,跨越道路应大于 6 米,并牢固固定。电缆或绝缘导线不得成束架空敷设,不得直接捆绑在设备、脚手架、树木、金属构架等物品上。线路与其他设备、门窗、金属构架等距离应大于 0.3m。4.2.5 临时用电线路必须设置一个总开关,每一个分路应设置于负荷匹配的熔断器。4.2.6 临时用电线路与其它设备、 窗户、 水管距离应大于 0.3 米。 与广播线、电话线同杆架设时,临时用电线路应在广播线、电话线的下方,且距离大于 1.5 米。4.2.7 禁止在有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等场所架设临时电线路。4.2.8 临时用电线路的计量仪表必须齐全
6、。4.3 考核4.3.1 凡未经安全管理部门审批,擅自架设临时用电线路的,视情节处罚责任单位 1000-3000 元,单位领导 500-1000 元,责任者 300-1000 元。4.3.2 发生架设不合格临时用电线路或未办理延期续的期临时用电线路的,处罚责任单位 1000-3000 元,单位领导 500 元,责任者 200 元。4.3.3 在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建设临时用电线路,处罚责任单位 5000元,单位领导 1000 元,责任者 500 元。4.3.4 已安装好的临时线路,用电单位擅自更改或搭接者,处罚责任人 500元。4.3.5 外来施工单位架设临时线未进行审批,或架设不合格用电线路等违反规定行为,按照上处罚金额从施工费用中扣除,同时对公司项目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失职失查行为相应处罚 500-1000 元。5 相关文件Q/PG G19.005-2012安全、环保绩效考核管理制度Q/PG G19.021-2012电气设备管理制度(GB13955-92 )漏电保护器安装和运行(GB/T13869-92 )用电安全导则6 记录(表格)JHAJ029临时电线路安装申请审批单JHAJ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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