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采掘机电设备闲置、备用管理办法为加强我矿设备综合管理,进一步提高设备使用,减少无效闲置,明确设备使用管理责任人,强化经济考核,特制定本办法。1、设备使用单位如因工作环境变化或矿生产部署安排需停用设备的工作面,须经技术部门、总工程师、生产矿长和机电矿长审核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设备组。设备停用期限为 30 天。2、如停用期限到 25 天时,使用单位要向技术科、技术副总及总工程师请示是否如期恢复生产,如不能如期恢复生产时,使用单位必须安排人员在5-7 天内把设备回收交机厂检修,由于没及时请示造成设备在井下闲置的,每超一天考核责任单位 500 元,联责机电主管 100 元;如果技术科未对使用单位进行生
2、产安排,考核责任者 100 元。3、闲置设备和回撤工作面设备必须在 7 天内交回机厂,如需备用或暂时停止使用的设备,使用单位必须经主管矿领导、机电矿长批示,说明原因,否则每台考核 50 元/天。对超储的设备和配件按矿文件规定进行考核。4、停用期间的设备设施必须清理干净,码放整齐,不得存放在有淋水和积水的地点,以防设备腐蚀损坏,否则每台、件考核 100 元。5、停用期间设备设施因存放不当,造成设备设施损坏的单位,每台件按设备设施的原值赔偿,并联责机电主管 50 元。6 、设备组根据单位申请及时对停用工作面的设备设施和存放地点进行检查,依据设备台账核对停用设备的数量,否则考核包段责任人 100 元。7、设备组实行分段负责制,设备组成员对分管的段队设备管理实行动态监察,对监察不到位造成设备积压的,每次考核 100 元,并联责设备组长50 元,联责主管设备副科长 30 元;如因闲置原因造成设备损害严重的,加倍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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