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公司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结合公司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在我公司施工的工程项目中使用的起重机械设备的租赁、购置、安装、拆卸、顶升、附着、使用、维修、检验检测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制度。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包括: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第四条 公司质量安全部是起重机械设备的归口管理部门;区域公司负责起重机械安拆方案审批,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安拆、使用
2、情况的监督检查,协助项目管理部、项目部做好报验工作;项目管理部、项目部负责自有起重机械选用,安拆方案编制、报验、使用、维修保养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日常性管理。第二章选用与进场第五条 项目管理部、项目部应根据工程项目的结构层次、高度跨度、现场条件等选用适合工程施工的起重机械,优先选用种类、生产厂家、规格型号已在施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起重机械。第六条 选用的起重机械必须具备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以及设备履历书等随机资料。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重机械不得购置:(一) 国家和省级主管部门明令淘汰的;(二) 国家规定禁止使用的;(三) 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四) 安全保护装置配备
3、不齐的。第八条 凡使用租赁起重机械的项目管理部(项目部) ,应当首先对租赁单位进行调查评价,经评价合格后方可签订租赁协议,明确各自在起重机械租赁使用过程中的安全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租赁使用:(一)出租单位未能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告知备案的;(二)无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单位制造的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三)属国家和省级主管部门明令淘汰、规定不准使用的;(四)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和维修价值的;(五)经检测达不到国家和行业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六)无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等随机文件的。第九条 起重机械在进入施工场地前,项目管理部(项目部)
4、应当先与运输方签订相关运输协议, 明确各自安全责任。 运输方的选用参照公司质量、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工程供方控制程序执行。第十条 项目管理部(项目部)应当于起重机械进场前将起重机械的使用项目、设备来源、规格型号、生产厂家、进场日期等相关情况报至区域公司备案。第十一条 起重机械的产权单位应当建立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档案应具备以下内容:(一)原始资料,包括购销合同、使用维护及安装说明书、出厂检验报告、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交接验收记录等;(二)设备履历书,包括历次大修理、改造记录、运转时间记录、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安全保护装置调试记录及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定期检验、检测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5、、事故记录等;(三)其他资料。第十二条 起重机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予以报废:(一) 国家明令淘汰的;(二) 主要结构件应力超过原计算应力 15;(三) 主要结构件腐蚀深度达原厚度 10的;(四) 存在其他严重事故隐患的。第三章安装与检测第十三条 起重机械在安装与拆卸前必须先行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经过审批。第十四条 从事建筑工地起重机械安装的单位,必须具备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的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装工程专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按资质规定进行相应的安装业务。未取得安拆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不得从事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安装业务。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安装单位,应当依照本
6、制度,进行安装活动(包括起重机械在施工现场移位、顶升、附着、拆卸等,以下同) 。第十六条 从事起重机械安装的作业人员及管理人员,必须经过相关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书,方可从事相应作业和管理工作。第十七条 符合本制度第五、六、七、八、十、十二、十三、十六条规定要求,且从事起重机械安装作业的人员是本单位员工的,方可使用公司资质进行起重机械安装活动。第十八条 将起重机械安装作业分包给外单位施工的,必须符合本制度第十四、十六条规定,并于安装作业实施前与安装单位签订分包协议,明确各自安全责任。安装单位应当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在安装过程中应当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要求,落实有关安全防护措施,并对安装作业的安全生产负责。第十九条 安装单位在安装前必须进行如下工作:(一)审核建筑工程起重机械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装及使用维护说明、定期检验、检测证明等文件是否齐全有效;(二)审核辅助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证明和使用说明书等文件齐全有效;(三)根据建筑工程起重机械技术要求、施工现场作业环境、设备状况以及辅助起重机械条件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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