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某集团监控机房管理制度第一条 地面中心站机房设备是保证地面中心站设备长期稳定运行的首要条件,必须根据国标“计算机场地技术要求“有关条款的规定执行。第二条 在动力配电、恒温、恒湿、防尘、防静电、防雷击等方面,均需根据现场条件,准确、合理地设计,精心施工,保证质量。第三条 机房电源采用双路两级稳压供电,电压等级为交流 220V10%,50HZ1%,波型失真率20%;第一级为交流稳压器,供一台 UPS 及其它计算机外设;第二级为 UPS,其输出供地面中心站主机,交流断电时,即刻由备用电源供电至少 8 小时,并发出警报信号。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允许突然切断地面中心站主机的供电电源。第四条 配备与地面中心
2、站相兼容的电源插座,其接线方式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机电标准(面对插座,右插孔为火线,左插孔为零线,上端插孔为地线) 。第五条 机房接地,第一条系统保护地,要求接地电阻4,接动力电源的输出地线。零线与地线间电压应1V,机房所有设备的外壳均应可靠接在系统保护地上;第二条系统屏蔽地,要求接地电阻0.5,系统通讯屏蔽电缆的屏蔽层应可靠接在系统屏蔽地上;第三条防雷保护地,要求接地电阻4,并远离第一、二条地线,避免雷击损坏地面中心站设备。第六条 要求机房密封,无煤尘,达到 B 级(即:粒度0.5,个数10000粒/升) 。新风需经过滤后送进机房内。第七条 采用防静电地板。机房内无线电干扰场强在 0.15MHZ
3、500MHZ 时应126db;磁场干扰场强800A/M。第八条 开机时温度为 232C (夏季) , 202C (冬季) ; 相对湿度为 45-65%;停机时温度为 5-35C;相对湿度为 20-80%。第九条 机房面积以大于 40 平方米为宜,机房附近无腐蚀性物质。第十条 机房必须配备防火器材、防雷装置、录音电话。第十一条 监控机房内各类设备必须按技术标准进行规范配接,做到设备完好、布(接)线整洁标准,保证设备的正常安全使用。禁止机房内带病设备或功能不完善设备在线投入使用。第十二条 监控机房必须配备在线式且不低于 8 小时的不间断 UPS 电源,并保证 UPS 电源设备的正常运转。UPS 电
4、源容量至少负载如下主要设备:主(备)工控机、监测通讯设备、机房信息网络设备、打印机。第十三条 监控机房应配备具有通风知识、监测监控知识、计算机及网络知识、责任心强的机房值班员至少 5 人,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第十四条 安全监控系统的主机及系统联网主机必须双机或多机备份, 24 h不间断运行。当工作主机发生故障时,备份主机应在 5min 内投入工作。第十五条 联网主机应装备防火墙等网络安全设备。第十六条 监控主机应启动系统自动日志功能,确保监测系统控制参数的严密日志记录管理,以供备查。第十七条 机房值班员必须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全面、准确地按规范命名定义各个地点监测装置的报警
5、、断电、复电控制参数和其它控制参数;及时进行井下各类监测装置的增加、删除和变更设置,井下地点监测装置变更后的 1 小时内必须及时更新定义。严禁出现监测装置地点、控制参数等出现井上设置定义与井下实际不相符情况。地面测试和试验的设置与定义在试验结束后应及时撤除。第十八条 监测瓦斯超限报警后,机房值班员必须立即核对一级断电闭锁状态,同时立即观察断电区域设备的开停信号或馈电信号情况。凡发生应断电而未断电的,要立即报告矿通风调度和当日通风值班长,并立即实施手动断电控制或二级断电控制,并详细登记。第十九条 机房值班员对瓦斯超限报警、一级闭锁断电状态、开停馈电反馈信息、监测故障(异常) 、汇报情况、处理情况
6、上述六项内容进行手工、完整、连续的明细记录。第二十条 各矿监测机房必须按规定制作当日监测日报和重点工作面瓦斯曲线,报矿长、总工程师、安监处长审核签字。第二十一条 监测机房动态实时数据保存不低于 3 个月,分钟数据保存不少于 3 年。保存方式为光盘刻录或异地硬盘存储。第二十二条 监测机房内每台计算机必须至少有一种完善的病毒防护措施,且保证 7 天之内的间隔升级周期。第二十三条 监控机房主(备)工控机必须专机专用,禁止在主(备)工控机上进行任何无关操作或安装运行任何无关软件。必须保证每个监控系统的备用主控机处于随时备用状态。备用主控机每间隔 15 天必须进行在线联机测试一次,并且由主控机向备用主控机进行环境参数数据的转移或复制。详细记录备用机测试和环境参数复制(转移)的情况。第二十四条 监控工程技术人员定期对系统进行调试、校正,每月至少 1次,做好记录。第二十五条 监控主(备)工控机的网络设置参数和监测设置参数、机房网络设备的设置必须随时保证准确有效,严禁擅自乱动乱改。各矿监测系统或监测机房的技术负责人是监测机房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第二十六条 各矿信息中心是集团公司瓦斯监测主干通讯网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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