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纺织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doc

1、附件 纺织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加强纺织企业安全生产,预防 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与职业健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纺织企业的安全生产及监督管理, 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纺织企业是指棉纺织及印染精加工业、 毛纺 织及染整精加工业、 麻纺织及染整精加工业、 丝绢纺织及印染 精加工业、 化纤织造及印染精加工业、 针织或钩针编织物及其 制品制造业、 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业、 非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 业、纺织服装和服饰制造业等企业。 第三条 【监管职责】国家安

2、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 纺织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能划分, 按照属地 监管、 分级负责原则, 在其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纺织 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纺织企业的消防安全、 特种设备安全和建设安全, 依照法 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专 项监督管理。 第四条 【企业责任】纺织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相关负责人在 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集团公司对其所属子公司 (含全资和控股子公司) 的安全 生产工作负主管责任。 第二章 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

3、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设】纺织企业应当严格遵 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或行业 标准的规定,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 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条 【安全管理机构人员配置】纺织企业的从业人员 超过 300 人的, 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配备不少于从业 人员 2比例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纺织企业, 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 或者委托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具有国家规定 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纺织企业各车间(部门)或班组应当配备专兼职安全员。 第七条 【安全投入】纺织企业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所

4、必须 的资金投入, 安全资金投入应当纳入企业年度生产经营的计划 和财务预算,应建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台账,准确记录提取、 使用情况。 第八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纺织企业应当推进安全 生产标准化建设, 强化安全生产基础, 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做到安全管理标准化、 设施设备标准化、 作业现场标准化和作 业行为标准化,不断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第九条 【建设项目“三同时” 】纺织企业的新建、改建、 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必须符合有关安 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并 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 单位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

5、三同时”负责。 第十条 【消防、特种设备等安全管理】纺织企业应当按 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加强工程消防、特种设备和建 设的安全管理; 对于需要有关部门审批和验收的事项, 应当依 法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 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验收合格 的,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十一条 【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内容要求】纺织企业应当 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保证从业人员具备 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 了解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熟悉规 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纺织企业应当对新录用、季节性复工、调整工作岗位、离 岗半年以上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6、纺织企业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投入使用前,应 当对有关操作岗位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未经安全 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十二条 【隐患排查治理】纺织企业应当按照生产安 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明确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的措施、 责任人、 资金、 时限和预案, 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对于构成重大隐患的, 应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纺织企业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并及时向 从业人员通报。 第十三条 【发包、出租项目安全管理】纺织企业涉及发 包、出租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设施的,应当建立相应 的安全管理制度, 不得发包或者出租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 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设施,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 设备、 设施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 的单位和个人。 纺织企业应当与承包、 承租方签订专门的安全 生产管理协议, 或者在承包、 承租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 管理职责。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承租单位的,纺织企业 应当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 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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