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施工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施工起重机械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施工起重机械是指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施工电梯) 、物料提升机(井字架)等起重机械。第三条 深圳市范围内施工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维修、检验检测、监理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起重机械的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并委托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简称安监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第五条 施工起重机械的产权单位、租赁单位、安装
2、拆卸单位、检验检测单位、使用单位,以及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其他与施工起重机械安装使用活动有关的单位,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立健全施工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并按各自职责对施工起重机械的安全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六条 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单位、使用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建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事故发生后,应当立即启动并组织抢救,并按规定将事故的有关情况向有关部门报告。第七条 禁止出租、安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无制造许可证、无出厂合格证、 已达报废条件、 擅自拼装改装或经检测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监机构举报。
3、第二章施工起重机械的登记第九条 实行施工起重机械登记制度。 登记分为初始登记和使用登记。初始登记为施工起重机械建档提供信息,由市安监机构负责;使用登记作为工程项目监管,由工程项目的安监机构负责。第十条 首次进入我市的施工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应当在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 30 日内向市安监机构办理初始登记,领取深圳市施工起重机械初始登记证 。第十一条 施工起重机械初始登记须提供以下材料:(一) 深圳市施工起重机械初始登记申请表 ;(二)施工起重机械产权证明(购置发票或其他产权证明资料) ;(三)施工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证;(四)施工起重机械出厂合格证;第十二条 施工起重机械转场或移位安装的,使用单位应当在
4、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 30 日内向工程项目的安监机构办理使用登记,领取深圳市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 。 深圳市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首次进入我市使用的施工起重机械,在办理初始登记证的同时,办理使用登记证 。第十三条 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须提供以下材料:(一) 深圳市施工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申请表 ;(二) 深圳市施工起重机械初始登记证 ;(三)安装验收报告书;(四)法定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书。第十四条 安监机构应当在收齐登记材料之日起 5 个工作日现场核查施工起重机械的有关情况, 对申办材料属实并符合规定的, 办理登记手续;对弄虚作假申请登记或不符合登记
5、规定的,责令整改,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三章施工起重机械的租赁第十五条 施工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条件,并对其出租的施工起重机械的质量安全状况负责。第十六条 租赁单位出租施工起重机械,应当与承租单位签订租赁合同,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承租单位转租施工起重机械的,应当在租赁合同中明确转租的安全责任。第十七条 施工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应当跟踪出租施工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施工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发生质量问题的,租赁(产权)单位应当积极协助解决。第十八条 施工起重机械租赁(产权)单位应当建立施工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原始资料:包括购销合同、设计文件、制造许
6、可证、出厂合格证、产品监督检验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书、初始登记证等文件;(二)使用单位移交的运行安全技术档案;(三)安装单位移交的安装验收档案。第四章施工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第十九条 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单位应当保证安装拆卸过程的安全,并对其安装的施工起重机械的安装质量负责。第二十条 从事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的单位,必须按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并在规定的范围内承揽安装拆卸业务。未取得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业务。第二十一条 从事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的特种作业人员应按国家规定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并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持证上岗。第二十二条 使用单位应当与安装拆卸单位签订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合同,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合同签订前,使用单位应当对安装拆卸单位的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安装拆卸人员的操作证书、施工起重机械的制造许可证、出厂合格证、登记证等文件进行审核。第二十三条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安装拆卸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安装拆卸单位应当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并落实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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