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锅炉油枪点火或试验规定为确保锅炉油枪处于良好的备用状态,并尽量节约油枪试验点火消耗,特对油枪的点火或试验作如下规定。本规定对原试验要求进行了适当的修改, 至本技术命令下发之日起 2006 年 9 月 7 日, 技术命令(锅炉 2006-13)“锅炉油枪点火或试验规定”停止执行。1、 锅炉点火油枪和启动油枪每周一白班上午进行一次机构活动试验,试验内容包括点火油枪、高能点火器、启动油枪的进、退。试验方法:将油枪的控制方式置就地位,就地控制柜操作进行上述机构的进、退试验。要求:点火油枪、启动油枪、高能点火器进退顺畅无卡涩;上述机构进到位和退到位后到位信号正常。上述试验用于消除启动油枪、点火油枪、高能
2、点火器的机构卡涩和机构限位开关的故障。2、 小油枪和下层、中层点火油枪每月 15 日白班进行一次实际点火试验,上层点火油枪每双月 15 日白班进行一次实际点火试验。要求:实际点火试验时值班员应到就地,点火油枪投入当油枪推进到位、高能点火器推进到位并能正常打火、供油阀能正常开启、点火油枪火检能够正确检测到火焰信号后退出油枪运行;油枪进行点火试验时要注意点火油流量的变化,正常情况下单支点火油枪的流量在 300Kg/H,如流量过大或过小均要联系机务检查油枪头是否磨损或堵塞;试验完毕要立即退出油枪运行, 尽量减少试验耗油。上述试验用于消除油枪堵塞、火检异常以及点火油枪、高能点火器机构故障、点火油枪限位开关故障。3、 油枪点火或试验后必须认真填写试验记录,一期旧的试验记录本已更换,二期增设了记录本。试验中发现缺陷要及时联系检修进行处理。4、机组正常运行中因燃烧不稳定或其他原因进行过油枪投入(机组启动点火除外),也应在本试验记录中进行记录。本月 15 日前进行过点火并且点火正常的油枪,不进行 15 日的油枪实际点火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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