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火作业安全管理用火作业安全管理动火作业:是指在厂区内进行焊接、切割、加热、打磨以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电钻、砂轮等可能产生火焰、火星、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在石化企业中,凡是动用明火或有可能产生火花的一切作业都属于用火管理的范围,它包括: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它作业;生产装置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动火作业存在着火灾、爆炸的危险性,在安全
2、管理上和作业技术上一定要认真对待,防范于未然。用火作业安全技术用火作业安全技术1.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上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加好盲板;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打开人孔时,应自上而下依次打开,并经分析合格,方可用火;若间隔时间超过 1 小时继续用火,应再次进行用火分析,或在管线、容器中充满水后,方可用火。2.在正常运行生产区域内,凡可用可不用的用火一律不用火,凡能拆下来的设备、管线都应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用火,严格控制一级用火。3.用火审批人应亲临现场检查,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签发“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4.一张用火作业许可证只限一处用火,
3、实行一处(一个用火地点)、一证(用火作业许可证)、一人(用火监护人),不应用一张“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进行多处用火。5.油田、销售企业的“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为一个作业周期,但最多不超过 5天;炼化企业一级“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 8 小时,二级“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不超过 3 天,三级、特级“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 5 天。若中断作业超过 1 小时继续用火,监护人、用火人和现场负责人应重新确认。固定用火点,每半年检查认定一次。6.用火分析。凡需要用火的塔、罐、容器等设备和管线,应进行内部和环境气体化验分析,应有分析数据,并填入“中国石化用火
4、作业许可证”中,分析单附在“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存根上,以备存查和落实防火措施。当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大于 4%时,分析检测数据小于 0.5%为合格;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小于 4%时,分析检测数据小于 0.2%为合格。7.用火部位存在有毒有害介质的,应对其浓度作检测分析,若其含量超过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浓度的,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在“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上注明。8.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化验中心(室)应尽可能缩短采样分析时间,为用火作业创造条件。9.停工大修装置在彻底撤料、吹扫、置换、分析合格,并与系统采取有效隔离措施后,首次设备、容器、管道用火,应采样分析合格。10
5、.设备、容器与工艺系统已有效隔离,内部无夹套、填料、衬里、密封圈等,不会再释放有毒、有害和可燃气体的,首次取样分析合格后,分析数据长期有效;当设备、容器内存有夹套、填料、衬里、密封圈等,有可能释放有毒、有害、可燃气体的,采样分析合格后超过 1 小时用火的,须重新检测分析合格后方可用火。11.装置停工吹扫期间,严禁一切明火作业。在用火作业过程中,当作业内容或环境条件发生变更时,应立即停止作业,“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同时废止。12.在用火前应清除现场一切可燃物,并准备好消防器材。用火期间,距用火点 30m 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气体,15m 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液体。在同一动火区域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
6、剂清洗和喷漆等施工。13.新建项目需要用火时,施工单位(承包商)提出用火申请,由用火地点所辖区域单位负责办理“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并指派用火监护人。14.施工用火作业涉及到其他管辖区域时,由所在管辖区域单位领导审查会签,并由双方单位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各派一名用火监护人,按用火级别进行审批后,方可用火。15.用火作业过程的安全监督。用火作业实行“三不用火”,即没有经批准的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用火、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用火。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消防部门的各级领导、专职安全和消防管理人员有权随时检查用火作业情况。在发现违反用火管理制度的用火作业或危险用火作业时,有权收回用火作业许可证,停止用火,并根据违章情节,对违章者进行严肃处理。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一)用火级别划分(一)用火级别划分(1)一级用火:凡属下列地点(区域)动火均为一级用火:A、正在生产的可燃可爆装置区。B、油罐区的防火堤内。C、有易燃可燃液体、瓦斯介质的泵房与机房。D、易燃可燃液体装卸区。E、正在使用的循环水场、凉水塔和工业下水井及其下水系统(不包括明沟)的隔油池、油沟(包括距上述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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