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进出口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细则1 目的1.1 为了加强进出口压力容器的管理,维护我国经济权益和信誉,确保进、出口压力容器产品检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1.2 我院检验人员按照本细则,制定具体产品的检验实施细则和办法时,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2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根据对外贸易合同、各种契约、 协议等进出口的压力容器,但不适用于船舶、铁路机车、飞行器和军事装备上的压力容器。本细则用于对列入国家质监总局制定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
2、中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的监督检验。本院只对检验项目结果负责,对外出具商检中涉及压力容器安全性能方面的检验报告由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审核盖章后提交收用货单位。3 编制依据3.1.1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3.1.2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其实施细则3.1.3 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3.1.4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3.1.5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3.1.6 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3.1.7 GB150压力容器3.1.8 GB151管壳式换热器3.1.9 现行的有关法规、规定和技术标准4 检验控制要求4.1 凡从事进出口压力容器检验工作的检验人员应经省级
3、或省级以上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件。4.2 检验员应熟悉和掌握我国及合约规定的相关国家的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及检验方面的规定、规范和技术标准,必须坚持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进行检验。4.3 检验前准备工作和安全注意事项不符合本规则及有关规定时,检验员有权拒检。4.4 根据检验的需要,检验员有权决定增加或减少检验项目。4.5 为维护国家权益,进口压力容器应在规定的索赔期内及时检验, 并出具报告。 对出口压力容器应保证对外贸易合同中规定的交货时间,及时监督检验,并出具报告。5 压力容器检验前的准备工作和安全注意事项5.1 检验员在检验前应收到下列检验所需的全部资料:
4、5.1.1 湖北出入镜检验检疫部门的检验委托书或湖北省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的授权批件;5.1.2 受检单位填写的检验申请单,申请单中需文明索赔期限、保证期限及是否到生产国进行监检。5.1.3 受检单位应提供的下列文件及技术资料(原文及中译文本) ;5.1.3.1 进口压力容器的合约及其附加技术条件;5.1.3.2 合约规定的作为压力容器制造和检验依据的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5.1.3.3制造厂所在国属于法定第三方检验单位签署的检验证书;5.1.3.4 压力容器产品随机文件,至少包括压力容器总图、主要受压元件质量证明书、材料清单、质量或检验计划、罐体强度计算书、重点审查安全系数取值是否符合
5、我国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表3-1、表 3-2、表 3-3 要求、安全泄放量、安全阀排放能力或爆破片泄放面积计算书、 产品质量证明书、 安装及使用说明书和压力容器竣工图样。 产品质量证明书应包括:无损检测报告、出厂合格证、主要受压元件材料及焊材材质证明、焊接质量证明(PQR 报告、WPS 指导书) 、热处理报告、耐压试验报告、泄漏试验报告、材料代用手续等。5.2 检验员在检验前应认真审查该压力容器上述文件和资料,确定检验方案,收集有关标准并做好记录;对于简单结构的、易于进行各项检测工作的压力容器,可在到岸后、产品安装前进行监督检验;对于结构复杂、有内件或保温、大型、高参数、易爆的、极度
6、及高度危害介质的压力容器,应在制造国现场进行监检工作,检验员应向订货单位下发书面通知。5.3 在现场检验之前,检验员应根据压力容器设计参数、结构、工作特性和资料审查情况等,制定检验实施细则或检验方案。5.4 为了方便检验人员进行检验,报检单位应负责作好辅助工作。如设备的开箱、清点,设备的起吊、搬移,搭设脚手架、拆除防碍检验的部分设施、开启压力容器上的人孔、手孔、检查孔等。5.5 检验用设备和器具,应符合有关检测标准及进出口设备检验的要求,并在有效的检定期内。5.6 容器内部检验用安全电源电压应不超过 12V,在比较干燥的场合并有妥善的安全措施时,可采用不高于 36V 的电源。6 进口压力容器安全性能检验6.1 资料审查审查本细则规定提供的全部资料是否符合我国现行法规、标准的要求,重点审查项目是:6.1.1 焊接接构、焊接材料、焊接接头的热处理、无损检测和理化检验报告;6.1.2 安全阀口径、布置及排放量;6.1.3 受压元件材料选用(包括主螺柱、主法兰) 、材料的代用及材质证明;用于焊接结构压力容器的碳素 、低合金钢等应符合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要求。6.1.4 采用新材料、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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