瓶装燃气供应站营业制度1、供应站点应保证服务窗口准点开门营业,在营业时间内进入服务窗口的用户未办理完事项前,服务窗口不得终止服务。2、供应站点应当保持服务窗口的整洁,悬挂燃气管理部门颁发的瓶装液化气销售许可证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商营业执照。3、供应站点应设有醒目的禁火标志,配有符合规定的消防器材。4、供应站点应公示液化气销售价格及各项关联服务的收费标准、服务窗口的营业时间、企业的服务(业务、报修、投诉)电话号码和燃气管理部门的监督电话号码。5、供应站点必须保证连续、安全、可靠地供应合格液化气。未经燃气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在营业时间内停止供应液化气。6、供应站点收取用户购气费时,应当向用户出具购气费发票。7、供应站点应当保证所售液化气的充装质量符合国家规定。8、供应站点应保证服务窗口全年性营业,服务窗口节假日不停止营业。9、供应站点应配有供用户检查重量的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计量器具,配有供用户试漏的装置和材料,配有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器。10、供应站点应当向用户履行安全用气告知和宣传安全用气知识的义务,并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常识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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