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装、维修过程中事故报告及事故处理制度一、 为了规范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维修的质量和安全性能,最大限度地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和企业财产的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和安全监察规定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特制定本制度。二、本制度适用于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发生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及事故的统计、分析。使用这类设备的单位,发生安装、维修事故时,应认真执行本办法。三、特种设备事故,按照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破坏程度,分为特别重大事故、特大事故、重大事故、严重事故和一般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 30 人(含 30 人)以上,或者受伤(包括急性
2、中毒, 下同) 100 人 (含 100 人) 以上, 或者直接经济损失 1000 万元(含1000 万元)以上的设备事故。特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 10 一 29 人,或者受伤 5099 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 500 万元(含 500 万元)以上 1000 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重大事故,是指造成死亡 39 人,或者受伤 2049 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 100 万元(含 10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严重事故,是指造成死亡工 1-2 人,或者受伤 19 人(含 19 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 50 万元(含 5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以及无人员伤亡的设备爆炸事故。一
3、般事故,是指无人员伤亡,设备损坏不能正常运行,且直接经济损失 50万元以下的设备事故。四、设备处理的权限特种设备发生事故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 号令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上报。特种设备发生经济损失 10 万以下的一般事故,设有专门安全监察部门的单位由子、分公司(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写出事故调查报告报集团公司批复结案,集团公司安质部视情况派员协助调查;本单位无专门安全监察机构的由集团公司直接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发生经济损失 10 万以上的一般事故,由集团公司安质部、项目中心、施技部、技术中心等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五、设备处理程序1、事故发生后,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2、保护现场,逐级上报有关部门;3、积极组织抢修,尽快恢复设备质量性能;4、收集资料,组织召开事故分析会,严肃处理事故责任者;5、制定事故防范措施;6、运用事故案例,对事故责任者及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六、本制度由公司安质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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