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特种设备安装维修许可证管理规定1、为了规范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维修的许可工作,确保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维修的质量和安全性能。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 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特制定本办法。2.许可证的使用、保管2.1许可证由集团公司安质部统一保管,建立许可证的收、发证签收登记、归档等工作。2.2许可证应妥善保管,不得随便外借,如需向用户和认证机构提供,必须得到部门领导的批准。2.3许可证应进行标注、编号。2.4许可证不得涂改、伪造、转让、出租或出卖。3.许可证有效期的管理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况时应及时上报:3.1 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
2、人、通讯地止、联系电话变更时,应及时以信件、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有效方式报原受理机构备案。3.2 单位名称变更时,应向受理机构提出更换证书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批同意更名的文件;新的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原许可证取证单位更名后新的印章图样;拟增加施工类别或者提高施工等级时,应填写申请书 ,向受理机构提出申请, 经相应评审和受理机构审查合格后换发新证, 原证交回发证机构。3.3 注册资金、专业技术人员和持证作业人员的数量、质量管理体系等条件发生重大变更时,应及时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确定是否重新审查取证条件。4.许可证有效期满的管理4.1许可证有效期为 4 年。有效期满后,拟继续从事相应施工的,应在许可证有效期满前 6 个月提出换证申请。逾期不申请或未通过换证审查的,即失去相应的资格,由原发证机构注销资格。过期的许可证交回发证机构。5.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安质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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