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工作规范1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对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管理工作内容及评价内容。本规范适用于山东省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鲁质监特发200776 号 山东省重要特种设备监督管理办法 ;DB37/T651质量技术监督区域监管工作规范 ;国质检法2003206 号“关于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鲁政办发200754 号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DB37/722电梯维护保养要求DB37/686大型游乐设施维护保养要求3 术语和定义下列
2、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适用范围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场(厂)内机动车。3.2 使用单位:使用特种设备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单位(不含自然人) 。3.3 安全管理机构:使用单位为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指定的专门管理特种设备的机构(或部门) 。3.4 兼管机构:使用单位因特种设备数量较少,所指定的兼职管理特种设备的机构(或部门) 。3.5 作业人员:使用单位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含管理和操作) 。3.6 特种设备隐患: 特种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客观存在的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不安全状态,包括设备缺陷、人的不安全行为
3、和管理上的缺陷。3.7 严重事故隐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严重事故隐患。(1)使用非法生产特种设备的;(2)超过特种设备的规定参数范围使用的;(3)缺少安全附件、安全装置,或者安全附件、安全装置失灵而继续使用的;(4)使用应当予以报废或者经检验检测判为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5)使用有明显故障、异常情况的特种设备,或者使用经责令改正而未予改正的特种设备的;(6)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不予报告而继续使用的。3.8 主要负责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董事长和经理(总经理、首席执行官或其他实际履行经理职责的企业负责人) ;非公司制的企业,主要负责人为企业的厂长、经理、矿长等;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
4、是指其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与实际控制人不一致的,包括实际控制人。国家对特殊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4 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基本要求4.1 使用单位应结合本单位特种设备种类和操作特点,配备满足管理工作需要的国家有关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标准。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履行使用单位义务,开展安全管理工作。4.2 使用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规模、特种设备数量和种类等实际情况,建立适合本单位管理要求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组织体系,并确保其能正确履行职责。4.3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编制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体系文件。包括岗位职责、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使用管理记
5、录等。安全管理体系文件应符合本单位实际,满足有关法规要求。岗位职责和管理制度应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正式颁布实施。4.4 使用单位应根据所使用设备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特种设备监控措施和事故应急处置预案。4.5 使用单位应建立覆盖本单位全部特种设备、全员参与、从设备采购到报废全过程的隐患排查工作体系。明确隐患分级排查、整改、监督的责任范围和工作程序,对隐患排查、登记、风险评估、整改、验收都作出明确规定。4.6 使用单位应当严格履行法规规定的安全管理义务,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日常检查维护工作,做好作业人员培训工作,并自觉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安全监察和区域监管巡查。4.7 使用单位
6、应当根据内外部条件的变化,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安全管理体系的工作效果进行内部和外部的评定,对安全管理状况开展开展安全评价。不断完善安全管理标准化工作,提高管理绩效水平。5 安全管理体系基本要素5.1 安全管理方针目标5.1.1 使用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设备特点及核心业务,制定文件化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方针,经主要负责人签发。5.1.1.1 方针内容应体现:-遵守特种设备有关法律法规;-企业特种设备危险特点;-预防设备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持续改进。5.1.1.2 方针的传达、评审与修订使用单位应通过适当的方式向有关员工传达所制定的方针,并使员工熟悉和理解。应当定期对方针进行评审,根据内外部条件的变化,及时对方针进行修订,以确保其适宜性。5.1.2 管理目标5.1.2.1 目标的设立使用单位应设立文件化的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目标,目标应与安全管理方针相一致,体现企业的风险特点和不同职能、层次的具体情况,并能够量化分解至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考核实施。5.1.2.2 目标的实施使用单位应制定目标实施计划并保证实施,应对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定期检测,根据检测结果和内外部条件的变化,对目标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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