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塔式起重机检查制度1、设备操作人员和指挥人员应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法的岗位证方可上岗,设备操作人员和指挥人员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正确操作。按规定执行班前、班后的检查和维护保养制度。发现设备存在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不能解决的应及时报告,待隐患消除后方可继续使用。严禁操作工擅自调整安全限制、限位开关。严禁无证人员上机操作。2、建筑起重机械要做到“三定”即:定人、定机、定责,并实行机长负责制。操作人员要做到“三懂四会”即:懂性能、懂原理、东构造;会操作、会维修保养、会检查、会排除故障;精心操作,并填好机械运转记录卡和交接班记录。3、使用单位应当做好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防护措施,如安全防护棚等,
2、在建筑起重机械活动范围内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对作业范围内的设备、设施做好安全防护。4、建筑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在作业中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有权在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立即停止使用设备或者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5、企业至少每月组织一次由安全员、机管员组成检查小组,对再用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安全检查,并效验各种安全保护装置,做好记录,检查中发现存在的隐患应及时整改并有反馈记录。6、有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租赁企业要开展红旗设备竞赛活动,按红旗设备的有关要求开展检查评比,促进机械完好率和利用率的提高。7、有下列情况之一,应重新组织有关单位对设备检查验收,并向检测机构提出申请,
3、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不得使用:(1)在同一施工地点连续使用超过一年的;(2)正常安装使用后,停止使用一年以上,重新启用前;(3)施工升降机防坠安全器、高处作业吊篮安全锁超过其标定有效年限的应重新标定,合格后方可使用。8、企业有权对违反操作规程及存在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操作工或使用单位采取罚款或停机整改等相应措施。在检查中若发现操作工擅自调整各种安全限制、限位装置及其它违规行为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9、 使用单位应监理建筑起重机械事故报告制度。 一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无论有无人员伤亡,应按规定及时报告企业及有关部门。10、发生事故后应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本着事故“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事故原因和责任人的分析,对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处罚,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将于全体员工和操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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