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机热载体炉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有机热载体炉的管理,确保有机热载体炉的安全、稳定、长周期运行,节约能源,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中石化相关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有机热载体炉是指采用导热油作为热载体的固定式的电加热气相炉、液相炉和燃油(气)加热炉等。第三条 有机热载体炉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等环节应符合国家有机热载体炉安全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第四条 有机热载体炉的运行、维护、检修质量检查和验收,还应按照石油化工设备完好标准 (SHS01001) 、 管式加热炉维护检修规程(SHS01006) 、 石油化工管式炉效率测定法 (SHF000
2、1) 等相关规定执行。第二章 职责第五条 设备管理部(一)制定公司有机热载体炉管理办法,并对使用单位的有机热载体炉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二)组织或参与有机热载体炉及附属设备的设计、采购、制造、安装、运行、检修维护、技术改造、更新的全过程管理。(三)组织或参与有机热载体炉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四)组织编制和审核有机热载体炉修理及检验计划和方案。第六条 生产技术部(一)组织燃料油(气)和导热油的品质分析及导热油的更新工作。(二)组织燃油(气)加热炉热效率测试和管理。第七条 安全环保监督部(一)负责燃油(气)加热炉烟气排放的环保监测管理。(二)负责组织有机热载体炉操作人员的取证培训和复审工
3、作。第八条水务中心负责按照公司环境检测计划要求,对烟气进行环境监测并上报安全环保监督部。第九条 生产中心(一)负责编制审核有机热载体炉作业指导书,按规定做好日常操作运行和维护工作。(二)负责编制和上报有机热载体炉更新、检验、检修计划,并组织实施。(三)负责每月燃油(气)有机热载体炉的运行状况和能效分析。(四)负责编写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五)负责建立健全有机热载体炉档案和使用登记、取证工作。(六)负责组织有机热载体炉操作人员的技能培训,配合有机热载体炉操作人员的取证培训和复训工作。第三章 工作程序第九条 前期管理(一)有机热载体炉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制造和安装。(二)有机
4、热载体炉安装前,安装单位应向扬州市质量技术局报装,并由经授权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验。(三)有机热载体炉安装完毕后,规划建设部应按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组织验收。使用单位在投用前或使用后 30 日内向扬州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登记,取得使用证。第十条 基础及技术管理(一)生产中心应设专兼职技术人员负责有机热载体炉的管理工作。(二)有机热载体炉的操作人员应经过培训,并经扬州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发证,持证上岗。(三)生产中心应建立有机热载体炉的运行档案和台帐。运行档案除按照公司设备基础管理办法中要求的设备档案内容外,还应包括:使用证、有机热载体炉和安全附件的内外部检测报告、定期炉效监测分析报告、腐蚀监测报告等。(四)有机热载体炉的安全附件安全阀、压力表等至少每年校验一次。(五)有机热载体炉应按锅炉定期检验规则进行定期检验,检验工作应由有资质的检验单位承担。(六)生产中心收到定期检验报告后,相关管理人员应对报告及时进行复核,复核后相关管理人员必须在检验报告封面上签字。对检验报告中提出的结论和问题各生产应及时执行和整改。(七)各生产中心应视有机热载体炉的积灰程度、运行工况和燃料油消耗情况安排热媒炉炉管和空预器的清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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