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锅炉、压力容器及气瓶管理规定0 目的为了保证锅炉、压力容器及气瓶的安全使用,防止发生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生产事故。1 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作业场所的锅炉、压力容器及气瓶的管理与控制。2 职责2.1 项目监管部负责锅炉、压力设备等特种设备的管理工作。2.2 安全保卫部负责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安装、检验和使用情况的监督与检查。2.3 分公司负责锅炉、压力容器的安装、检验等工作的具体实施和日常运行安全、维护管理及气瓶的租用、发放、周转工作。2.4 项目经理部(含托管项目经理部,下同)负责本辖区锅炉、压力容器、气瓶的日常管理。3 工作程序3.1 锅炉、压力容器及气瓶的购置3.1.1 锅炉、
2、压力容器购置前应填报 购置固定资产审批单 (附申请书) 报项目监管部审核同意后,报请主管经理批准,方可购置。3.1.2 所购的锅炉、压力容器必须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996) 、 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1997) 、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2000) 、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2009)的规定。3.1.3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要建立相应的安全技术档案。3.1.4 各使用单位负责气瓶进货和检验,填写气瓶进货验收记录 。3.2 锅炉和压力容器的安装、修理、改造3.2.1 锅炉和压力容器的安装、修理、改造必须选择具有相应
3、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3.2.2 锅炉和压力容器的安装、修理、改造前,应向当地锅炉、压力容器监察机构办理锅炉、压力容器安装、修理、改造告知手续,并报安全保卫部和项目监管部备案,未经锅炉压力容器监察机构批准不得施工。3.2.3 锅炉和压力容器安装、修理、改造阶段的质量由施工单位负责,使用单位的主管部门人员负责按照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进行质量监督。锅炉和压力容器的整体验收和水压试验必须报项目监管部、安全保卫部和锅炉、压力容器监察机构,并请上述机构有关人员参加。3.2.4 使用单位所建的锅炉房,蒸汽锅炉应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八章的要求;热水锅炉应符合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十章的要求。3.2.5 锅炉使用登记由使用单位负责到锅炉所在地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办理锅炉使用登记证 ,未取得锅炉使用登记证的锅炉不准投入运行。3.3 锅炉和压力容器的使用3.3.1 项目监管部督促公司、分公司锅炉年检,锅炉年检报告由使用单位保存。3.3.2 各使用单位应对在运行的锅炉、压力容器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做好日常使用状况的记录,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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