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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起重机械管理实施细则.docx

1、安全起重机械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393 号)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 166 号)以及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 (JGJ196-2010)和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215-2010)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建筑起重机械,是指在房屋建筑以及市政工程施工现场安装、拆卸、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和高处作业吊篮。第三条 自治区

2、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区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检测检验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 使用 、检测检验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 凡在我区房屋建筑以及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从事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使用、检测检验等相关单位均须遵守本实施细则。第五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使用单位、安装(拆卸)单位以及租赁单位应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编制建筑起重机械专项应急救援预案,确保建筑起重机械使用过程中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正常运行。第六条 建筑起重机械相关作业人员,作业时必须持证上岗,范围主要包括塔式起重机司机、司索指挥、施工电

3、梯司机、物料提升机操作人员,及其包括高处作业吊篮在内的电工、安装工、维修工等。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延期复核等工作,应按照宁夏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实施细则 (宁建(建)发2008115 号)执行。第七条 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宁夏建筑安全监督管理平台建立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库和人员信息库。各相关单位对建筑起重机械的产权备案办理,安装(拆卸) 、顶升加节告知办理、使用登记办理均实行网上申报(网址: ) ,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应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说明原因。第八条 各相关单位应按照本细则管理要求,定期开展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检

4、查活动,及时在宁夏建筑工程安全监督信息网查询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使用信息,并在规定时间内上传安全检查记录和隐患整改记录。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九条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和检验检测实施监督管理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被检查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并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相关文件和资料;(二)纠正违反建筑起重机械规范、标准、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给予处罚。第十条 建筑起重机械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号)的有关规定对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第十一条

5、 对建筑起重机械实施监督过程中, 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国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93 号)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 549 号)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 166 号) 、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当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二)发现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存在严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依法处理的;(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第三章安装单位与安装(拆卸)管理第十二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单

6、位,应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顶升加节、拆卸等作业活动。第十三条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相关单位对高处作业吊篮的安装(拆卸)资格进行确认,凡取得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资格确认证书的单位,方可开展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作业。第十四条 外地进宁安装(拆卸)单位在我区开展作业前,应到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 安装单位委托书;(二) 依法取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书;(三) 在岗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1人, 技术负责人不少于1人,从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的特种作业人员不少于 6 人。在我区开展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服务的生产厂家,除满足上述条件,尚应建立宁夏回族自治区分支机构,有固定的办公营业场所,办公营业场所面积在 50 平方米以上;安装(拆卸)服务仅限于本厂家生产的建筑起重机械。第十五条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安装(拆卸)特种作业人员证件实行单位注册登记制度,凡未在本单位注册登记的人员,不得代表本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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