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电梯安全管理和日常维护保养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电梯的安全管理和日常维护保养,确保电梯的安全运行,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家质检总局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 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述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 ,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本办法所述电梯不包括个人或者单个家庭自用的电梯。第三条电梯的使用、 日常维护保养、 检验检测单位必须执行本办法。本省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本办法的实施。第二章使 用第四条电梯使用
2、单位应当加强电梯的安全管理,购置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电梯,对电梯的使用安全负责,保证电梯的安全运行。第五条使用单位应当根据电梯产品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和实际使用状况,组织进行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取得相应电梯维修项目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电梯维保单位)进行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制造厂家提供的免费质保不能代替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第六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与电梯维保单位签订日常维护保养合同,约定日常维护保养的期限、标准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日常维护保养合同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日常维护保养的内容和标准;(二)日常维护保养的时间频次;(三)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四)日常维护保养记
3、录和相关技术资料的保存方式。第七条电梯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 30 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当地设区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第八条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并且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以下要求:(一)安全使用承诺和内部安全责任状签订制度;(二)相关人员的职责;(三)安全操作规程(含故障状态救援操作规程) ;(四)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含日常检查制度、维护保养制度、交接班制度、电梯钥匙使用保管制度等) ;(五) 使用登记、定期报检和配合现场检验制度;(六) 接受安全检查制度;(七)事故报告处理制度(八)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制度;(九)意外事件或
4、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及定期演习制度;(十)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第九条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并长期保存。使用单位变更时,应随机移送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 ;(二)设备及其零部件、安全附件的出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证明文件、使用维护说明等随机文件;(三)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的有关资料、报告等;(四)日常使用状况、维修保养和日常检查记录;(五)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报告与定期检验报告;(六)设备运行故障与事故的记录。第十条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设置电梯的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货梯、医院提供患者使用的电梯
5、以及观光娱乐高速乘客电梯必须配备专职的操作人员;(二)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能够随时与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机构或人员实现有效联系;(三)在电梯轿厢内或者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出入口的明显位置张贴有效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四)将电梯使用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五)在电梯显著位置标明使用管理单位名称、应急救援电话和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名称及其急修、投诉电话;(六)制定出现突发事件或事故的应急措施与救援预案,学校、幼儿园、机场、车站、医院、商场、体育场馆、文艺演出场馆、展览馆、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电梯使用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救援演练,其他使用单位可根据本单位条件和所使用电梯
6、的特点,适时进行救援演练;(七)电梯发生困人时,及时采取措施,第一时间组织救援;宾馆、酒店、机场、车站、医院、商场等“窗口”单位,应保证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全天 24 小时在岗;(八)在电梯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组织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电梯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九)电梯发生事故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应急救援,排险和抢救,保护事故现场,并立即报告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十)监督电梯维保单位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工作。第十一条在用电梯每年应当进行一次定期检验。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组织自检合格的基础上于检验有效期届满前 1 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继续使用。第十二条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进行电梯运行的日常巡视,制定电梯的定期检验计划,做好电梯日常使用状况记录;(二)对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的检查,确保其齐全清晰;(三)妥善保管电梯的厅门门锁钥匙及其安全提示,妥善保管机房钥匙和电梯电源钥匙;(四)发现电梯运行事故隐患需要停止使用的,有权作出停止使用的决定,并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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