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起重机械管理制度为了加强起重机械的管理,保证起重机械的正常运行和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一、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门座式起重机、汽车起重机、履带起重机、卷扬机、电动葫芦等。不适用于载人起重设备等。二、根据起重机械的种类、数量和复杂程度,在设备动力管理部门设立专职或兼职的工程技术人员负责起重机械的管理工作。三、使用单位应建立必要的起重机械检修维护、定期检验、操作、安全规程和交接班制度等规章制度。四、必须对起重机械逐台进行登记和建立设备档案。档案内容应包括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图纸等原始技术资料,以及运行记录、历次技术检验报告、大修理、改变原设计性能和重大事故记录等。五、各种不
2、同规格型号的起重机械都要按 GB606785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的规定装设相应的安全保护装置。各种钢丝绳的选择、使用和报废亦必须符合规程要求。六、起重机械的工作地点要有足够的照明和吊运通道,并应与附近的设备、建筑物和电气线路等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七、起重机械实行专责制,每台起重机械都要由专人负责使用管理。八、 操作人员对所使用的起重机械必须做到“四懂三会” (懂性能、 懂结构、懂原理、懂用途、会使用、会维护保养、会排除故障) 。并进行专门培训,经完全部门考试取得合格证后方能操作。九、新购置起重机械时,必须选购取得制造许可证的专业制造厂生产的产品,安全保护装置要齐全。并有完整的合格证。十、使用单位对起重机械进行重大改造或改变原设计性能时,必须根据起重机设计规范拿出改造方案、设计图纸、计算书和质量保证措施,并经厂主管部门和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报当地劳动部门备案。十一、使用单位应定期对起重机械进行技术检查和检验,检查和检验的周期与内容按 GB6067085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的规定执行。十二、新安装、经过大修理或改变原设计性能的起重机械,使用前必须进行静载试验和动载试验等技术检验,经设备动力管理部门、安全部门和使用部门共同鉴定验收合格,并经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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