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起重机械和设备设施验收登记制度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现特建立起重机械和设备设施登记备案制度,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严格把关,加强监管督查,确保生产安全。为了使我合同段起重机械和设备设施符合业主安全生产规范、标准的要求,消除隐患、保证安全运转和使用。特制订本制度。一、施工现场各类设备设施的检测验收登记工作具体由材设部进行操作,建立完整、准确的设备技术档案,数据应准确、真实,验收、检测项目应齐全。二
2、、起重机械和设备设施的验收登记,应当按台建立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的安全技术档案。使用租赁起重机械的,由租赁单位提供该台机械的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特种机械设备登记管理台帐应包括相应的监督检验证明、质量合格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交接验收等原始资料文件;2、安装、大修、改造的记录及其验收资料;3、运行使用、维修保养和常规检查的记录;4、运行故障和事故记载;5、该设备累计运转记录三、起重机械设备设施安装、操作、维修保养等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业的培训和考核,取得地、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后,方能从事相应的工作。四、材设部应加强对起重机械和
3、设备设施的日常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机械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有无违反起重机械安全操作的现象;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设备运行情况、日常保养维修情况;检查安全防护装置是否齐全、有效。五、机械设备使用过程中发生事故或有违规作业、违章操作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项目经理部管理制度实施处理或处罚。六、须严格执行设备的维修保养制度,明确维修保养者的责任,对设备定期进行维修保养。七、特种设备的维修保养必须由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的人员或委托有资格的机构进行维修保养,人员数量应与工作量相适应。接受委托的特种设备维修保养单位,必须与我项目部签订维修保养合同,并对维修保养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八、使用特种设备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性能定期检验制度。按时申请定期检验,及时更换安全检验合格标志中的有关内容。九、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特种设备,在使用前,承担维修保养的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和维修保养:1、经受了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如火灾、水淹、地震、雷击、大风等) ;2、发生设备事故;3、停止使用 1 年以上。经全面检查和维修保养,完全消除影响安全的隐患后,方可以投入使用。实施大修的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大修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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