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为了加强压力容器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统一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检)内容和要求,保证监检质量,特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制造(含现场组焊,下同)的压力容器产品和液化气体汽车槽车、液化气体铁路罐车的槽、罐体部分安全质量的监检。接受监检的单位(以下简称受检单位),必须持有劳动部门颁发的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 。第三条 监检工作应在压力容器制造现场,且在制造过程中进行。监检是在受检单位质量检验(以下简称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对压力容器安全质量进行的监督验证。监检不
2、能代替受检单位的自检。监检单位应对所承担的监检工作质量负责。第四条 监检的依据是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 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安全管理规定和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安全管理规程 ,现行的有关标准、技术条件,以及设计图样。第五条 监检内容包括对压力容器制造过程中涉及安全质量的项目进行监检和对受检单位压力容器产品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情况的检查。第六条 在监检过程中,受检单位与监检单位发生争议时,应提请受检产品所在地的地市级劳动部门处理。 必要时, 可报请上级劳动部门仲裁。第二章 监检项目和方法第七条 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检项目和要求见附件 l压力容器安全质量监督检验项目表(以下简称监检项目表)和压力容器安
3、全质量监督检验项目表说明(以下简称监检项目表说明);对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转情况应进行经常性检查,并按附件 2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情况检查项目表(以下简称检查项目表),每 6 个月向地市级和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填报一次,填报的具体要求,由省级劳动部门确定。第八条 对压力容器的监检项目分为三类:A 类:监检人员必须到现场进行监检,并在受检单位自检合格,经监检确认后,在受检单位提供的相应的工作见证(检验试验报告、表卡、记录等,下同)上签字。B 类:监检人员一般应到现场进行监检,并在受检单位自检合格,经监检确认后,在相应的工作见证上签字;如监检人员未到场,则应对受检单位提供的工作见证进行审查
4、确认后予以签字。C 类:监检人员到现场抽查或对受检单位的工作见证等进行审查,必要时予以签字确认。第九条 监检项目表所列项目是对压力容器安全质量监检的通用性要求。按照受检压力容器的材质、结构及制造工艺等特点,若附件 l 中内容不能满足监检要求时,监检单位应根据受检单位提供的设计图样、工序、工艺过程资料和检验要求,作适当调整;若附件 1 内容不适用,则监检单位应从有效控制受检产品的安全质量要求出发,会同有关单位制定压力容器安全质量专用监检提纲和监检项目表,并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在实施监检前通知受检单位。第三章 监检单位、监检人员及其职责第十条 承担监检工作
5、的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单位,应由省级以上(含省级)劳动部门进行资格认可和授权。监检单位所监检的产品,应符合其资格认可批准的范围,并符合受检单位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所规定的品种、范围。第十一条 监检单位根据受检单位生产的具体情况,配备相应数量的监检人员,并结合监检工作的需要组成监检组。监检人员名单应由监检单位正式通知受检单位。监检单位应为监检人员配备必要的检验和检测工具,对监检人员应进行培训和定期考核。第十二条 从事监检工作并有签字确认权的监检人员(以下称监检员),必须持有省级以上(含省级)劳动部门颁发的具有相应检验项目的检验员资格证书。第十三条 受检单位发生质量管理体系运转和产品安全质量违反
6、有关规定的一般问题时,监检员应向受检单位发出压力容器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工作联络单(附件 3,以下简称监检工作联络单);发生违反有关规定的严重问题时,监检单位应向受检单位签发压力容器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意见通知书(附件 4,以下简称监检意见通知书)。第十四条 监检员应根据监检项目表说明进行监检工作,并填写监检项目表 (必要时附相应工作见证); 监检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填报 检查项目表 。 监检项目表和检查项目表应存档备查,保存期不少于7 年。第十五条 监检人员必须履行职责,严守纪律,保证监检工作质量。对受检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等应妥善保管,并予以保密。第十六条 经监检合格的产品,监检单位应及时汇总并审核见证材料,按台出具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附件 5,以下简称监检证书),并在产品铭牌上打监检单位的监检钢印。第四章 受检单位第十七条 受检单位应对压力容器的制造质量负责;保证质量管理体系正常运转。受检产品未经监检单位出具监检证书并打监检钢印,不得出厂。第十八条 受检单位应向监检单位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下列文件、资料:1压力容器产品质量管理手册;2从事压力容器焊接的持证焊工名单(列出合格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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