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相关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属于容规适用范围的压力容器的年度检查和定期检验。第三条 年度检查,是指为了确保压力容器在检验周期内的安全而实施的运行过程中的在线检查,每年至少一次。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年度检查可以由使用单位的压力容器专业人员进行,也可以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持证的压力容器检验人员进行。第四条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工作包括全面检验和耐压试验。(一)全机检验是指压力容器停机时的检验。全面检验应当由检验机构进行。其检验周期为:1、安全状况等级为 1、2 级的,一般每 6 年一次;2、安全状况等级为 3
2、级的,一般 36 年一次;3、安全状况等级为 4 级的,其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确定。第五条 压力容器一般应当于投用满 3 年时进行首次全面检验。下次的全面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根据本次全面检验结果按照本规则第四条的有关规定确定。第二章 年度检查第十一条 压力容器年度检查包括使用单位压力容器安全管理情况检查、压力容器本体及运行状况检查和压力容器安全附件检查等。检查方法以宏观检查为主,必要时进行测厚、壁温检查和腐蚀介质含量测定、真空度测试等。第十三条 检查前检查人员应当首先全面了解被检压力容器的使用情况、管理情况,认真查阅压力容器技术档案资料和管理资料,做好有关记录。压力容器安全管理情况检查的主要内容
3、如下: ,(一)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运行记录是否齐全、真实,查阅压力容器台账(或者账册)与实际是否相符;(二)压力容器图样、使用登记证、产品质量证明书、使用说明书、监督检验证书、历年检验报告以及维修、改造资料等建档资料是否齐全并且符合要求;(三)压力容器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四)上次检验、检查报告中所提出的问题是否解决。第三章 全面检验第二十条 检验前应当审查以下资料:(一)设计单位资格、设计、安装、使用说明书、设计图样,强度计算书等;(二)制造单位资格,制造日期,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对低温度液体(绝热)压力容器,还包括封口真空度、真空夹层泄漏率检验结果、静态蒸发率
4、指标等) ,竣工图等;(三)大型压力容器现场组装单位资格,安装日期,竣工验收文件;(四)制造、安装监督检验证书,进口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五)使用登记证;(六)运行周期内的年度检查报告;(七)历次全面检验报告;(八)运行记录、开停车记录、操作条件变化情况以及运行中出现异常情况的记录等;(九)有关维修或者改造的文件,重大改造维修方案,告知文件,竣工资料,改造、维修监督检验证书等。本条(一)至(五)款的资料在压力容器投用后首次检验时必须审查,在以后的检验中可以视需要查阅。第二十六条 全面检验工作完成后,检验人员根据实际检验情况,结合耐压试验结果,按本规则第五章的规定评定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出具检验报告,给出允许运行的参数及下次全面检验的日期。第四章 耐压试验第二十七条 全面检验合格后方允许进行耐压试验。耐压试验前,压力容器各连接部位的紧固螺栓,必须装配齐全,紧固妥当。耐压试验场地应当有可靠的安全防护设施,并且经过使用单位技术负责人和安全部门检查认可。耐压试验过程中,检验人员与使用单位压力容器管理人员到试验现场进行检验。检验时不得进行与试验无关的工作,无关人员不得在试验现场停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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