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制度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是指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中使用的各类塔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起重机械设备以及高处作业吊篮、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第二条 淮阴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的管理工作。第三条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自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 30 日内,使用单位必须到淮阴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办理使用登记手续。违法使用未经登记的起重机械设备,按有关法规进行处罚。第四条 监督部门受理登记时,应对使用单位提交的下列相关资料复核:1、 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申报
2、表一式两份;2、经技术负责人、总监审核同意的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拆、装方案;3、设备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1 份;4、产品制造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制造厂家印章)1 份;5、产品出厂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1 份,出租单位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的合格证明;6、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 1 份,安装单位安装结束后的自检合格证明;7、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签发的检测合格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1 份;8、使用租赁的机械设备,施工单位组织各方验收的合格证明;9、使用、安装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书;10、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第五条 资料经复核,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应于申请之日五个工作日内给予办理使用登记,并在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申报表上加盖公章,同时发放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证和江苏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牌 ;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于申请之日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单位。第六条 登记编号按省的要求,采用统一编码格式。登记编号由六组字母和数字构成:地区代号、起重机代号、机种代号、登记日期、登记序号、产权属性代号。第七条 淮阴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应于每季度末将本县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汇总表报送淮安市建设局安全监督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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