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1-10 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 12 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 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 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 60%的, 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 60%计算(下同)。二、二、1-61-6 级伤残津贴(按月享受)级伤残津贴(按月享受)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2、,标准如下:说明:1)1-4 级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2)5-6 级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在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三、三、5-105-10 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上述两金标准,根据伤残等级确定,工伤保险条例未规定统一标准,具体标准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一般是按照本人工资一定倍数计算。可以在各省的工伤保险条例或工伤保险办
3、法中查阅(江苏省的规定比较特别,采取定额标准,参见以下。举例:广东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江苏还特别规定,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 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不足 5 年的,按照全额的 80%支付;不足 4 年的,按照全额的 60%支付;不足 3年的,按照全额的 40%支付;不足 2 年的,按照全额的 20%支付;不足 1 年的,按照全额的 10%支付,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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