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叉车驶入公路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担全责违法驾驶叉车驶入公共道路,又未谨慎驾驶,导致发生交通事故,致一行人死亡。海门法院三厂法庭审结一起叉车导致的交通事故案件,最终判决驾驶人员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沈某某驾驶叉车沿常乐镇振复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振复村六组地段, 与步行的顾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顾某某死亡,后顾某某配偶及两位女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沈某某及接受沈某某装卸业务的纺织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经法院审理查明, 沈某某与其弟弟沈某共同从事叉车装卸业务,纺织公司为其客户之一,纺织公司向其弟弟沈某安排装卸业务,装货的货车停放在道路北侧厂区门外,而卸货地点为道路南侧仓库,因沈某没空,故次日由沈某某进行
2、装卸,而沈某某驾驶叉车未遵守交通法规造成交通事故,事发后,沈某某使用货车对事故现场进行伪造,并将肇事叉车交由他人驶离现场藏匿他处,后被公安机关查获,交警部门认定沈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目前,沈某某已被取保候审。法院认为,沈某某为纺织公司提供叉车装卸业务,属承揽合同关系,沈某某在从事承揽业务过程中违反交通安全规定, 被交警部门认定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故最终判决由沈某某承担赔偿三原告的全部损失,纺织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叉车系特种设备中的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只限于在厂区内行驶,依法不得上道路行驶。在该案中公安机关根据现场勘查、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检验鉴定等证据证实:沈某某某驾驶未经登记的叉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疏于对路面情况的观察,未能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并且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故意破坏、伪造现场。上述种种行为无一不是法律意识淡薄,风险意识缺失、侥幸心理的体现,正是一步又一步对法律法规的漠视,对规范操作重要性的轻视、对自身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忽视,最终才导致如此惨痛的后果。越过法律底线的行为无疑不是在悬崖边行走,稍有不甚便会坠入万丈深渊,海门法院提醒,生产生活过程中切不可抱有侥幸心理、违反法律法规,从而承担不必要的风险,遵守法律法规,从你我做起,共促和谐安定的法治社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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