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煤矿生产各专业隐患清单煤矿生产各专业隐患清单A A 级(级(4343 条)条)1、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监管机构不健全,人员配备不到位,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或执行不到位的。2、未按规定足额提取安全费用,或未按计划使用安全费用的。3、超强度、超能力、超定员组织生产的。4、各类规程、技术措施的编制及审批违背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煤矿技术规范,有重大失误;或无规程、措施而组织生产的。5、高瓦斯矿井、水害严重矿井隐蔽致灾因素未按规定普查,灾害治理未达标或未进行灾害治理效果评价而组织生产的。6、矿井总风量不足的或者超通风能力生产的。7、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8、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符
2、合标准、设置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的。9、通风系统不可靠,无风、微风、循环风、串联风冒险作业的。10、局部通风机未实现“三专两闭锁” ,或者闭锁功能失效的。11、局部通风机未实现双风机、双电源且不能自动切换的。12、矿井主要通风机不能做到一台使用一台完好备用的。13、高瓦斯矿井(或油型气富集区)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测监控系统,或者抽放系统、瓦斯监测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14、未按规定安设、标校甲烷传感器或人为造成甲烷传感器失效的,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或者断电范围不符合规定的。15、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出现故障没有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恢复的,或者对系统记录的瓦斯超限数据等进行修改、删除、屏蔽的。16、通
3、风系统调整、火区密闭和启封、瓦斯排放时,没有安全技术措施或者矿领导未现场指挥的。17、瓦斯超限组织生产的。18、 出现瓦斯 (或油型气) 超限未严格执行停电撤人、 分析原因、停产整改、追究责任的。19、虚报、谎报瓦斯(油型气)钻孔施工量和抽放量的。 20、瓦斯检查存在漏检、假检的。21、未制定完善高瓦斯区域瓦斯、油型气隐患处理措施和预案的。22、 采煤工作面未编制防止自燃发火的设计或未按设计组织生产的。23、全矿井无计划停电、停风的。24、未经允许或无计划措施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的。25、相邻矿井与矿井贯通造成通风系统紊乱的。26、 高瓦斯区域或油型气斯异常区域未严格执行防治瓦斯或油型气措施的。
4、27、采区或工作面存在火区的。28、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矿井,未针对主要水害水源或导水通道建立地下水动态观测系统的。29、对受水害严重威胁的区域,未采取“防、堵、疏、排、截”综合治理措施的。30、开采区域周边采空区内有积水,受开采影响有涌水的可能,未采取措施而进行生产作业的。31、矿井排水系统不符合设计要求,未达到设计排水能力的;水文地质复杂、极复杂型矿井,强排系统不符合规定的。32、未查明相邻矿井采掘情况及废弃老窑积水情况的。33、相邻矿井有超层越界开采行为,尚未查明开采情况组织生产的。34、开采未通过技术论证和审批的受水害威胁煤层的。35、矿井未按规定实现双回路供电的。36、矿井供电系
5、统“三大保护”不全或保护失效的。37、井下电气设备未取得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或者防爆等级与矿井瓦斯等级不符的。38、违反停送电规定,带电作业的。39、井下电气设备及小型电器失爆的。40、矿井主要机电设备(主提升设备、主排水泵、主通风机、压风机及锅炉、瓦斯抽放泵等)未按规定进行技术性能测试的。41、 使用被列入国家明令禁止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的产品或者工艺的。42、井下使用非阻燃胶带、电缆等材料的。43、非防爆车辆入井的。B B 级(级(9494 条)条)1、未按规定组织召开安全办公会的。2、未层层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的。3、未实行严格的安全考核和事故责任追究的。4、
6、未严格执行矿领导带班下井相关制度并严格考核的。5、未按干部走动管理相关制度和计划履行职责的。6、未按要求组织“零点行动”和反“三违”安全检查的。7、未及时修订安全基础管理考核办法的或安全基础管理季度考核未达到一级标准的。8、未及时修订完善“双险双控”和“机环双检”安全管理体系的或未严格贯彻执行的。9、未严格执行隐患排查治理分级管理制度,按照公司每月、基层单位每周、区队(车间、工段)每天、班组(岗位)每班组织一次隐患排查的要求,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活动的。10、未按规定开展矿井安全现状评价并出具评价报告的。11、未按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的并出具评估报告的。12、节假日停产放假、检修,未制定或未落实停、复产安全技术措施的。13、外协单位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管理人员配备不到位的。14、工作期间睡岗、脱岗、空岗的。15、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月度考核未达到一级标准的。16、矿井开拓、准备、回采煤量、瓦斯抽采量可采期小于有关标准规定的最短时间组织生产、造成接续紧张的。17、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18、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未按规定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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