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桥式起重机主钩突然坠落伤人桥式起重机主钩突然坠落伤人2010 年 1 月 11 日, 湖北某专用汽车有限公司的桥式起重机司机陈洁在使用一台 QD10/3.2t-25.5m 桥式起重机时,主钩突然坠落,造成了一起该起重机正下方工作人员受伤致死的事故。事发当日上午 8 点 40 分,陈洁将起重机主钩下放后,由地面配合人员将主钩上的链条取下挂在副钩上。此时她起升主钩和副钩,将小车运行至工件正上方,然后地面人员齐玉等人将链条和工件连接好后,用副钩扶持工件。在主钩接近上限位约 1m 时,陈洁将主钩凸轮手柄推向零位。然后她低头观察地面人员是否需要配合。突然,主钩从小车下方坠落,碰擦了副钩吊钩的滑轮组和工件
2、后,砸向了齐玉的头部和躯体,造成齐玉当场死亡。现场勘查事故发生后, 检验检测所相关专家对现场进行了勘查。 现场勘查发现,主钩钢丝绳断裂整齐,散股长度约为 0.5m;断口处钢丝有颈缩现象。坠落吊钩滑轮组滑轮外缘及吊钩滑轮组上粘附有橘红色油漆, 油漆颜色与小车车架底部油漆颜色相同。 小车车架底部对应主钩位置有油漆被擦脱落的痕迹,小车车架底部定滑轮破损。事故后主钩起升手柄在上升一档位置,其他手柄均在零位,急停开关被按下,设备进线空气开关处于闭合状态。通电检查发现,陈洁在通电后未按起动按钮,总接触器直接吸合,主钩卷筒运行,主钩起升手柄回零位后卷筒停止运行。经检查发现两套上升限位器、大小车限位、司机室急
3、停和司机室电锁均无效,所有的门联锁和过流继电器有效。打开主钩起升凸轮控制箱的顶部箱盖,发现电锁其中一线头脱落(且脱落线头无线鼻),脱落线头直接和箱体金属结构无油漆处接触。把该脱落线头与电锁接线端连接后, 通电试验可知, 起升机构两限位器、大小车限位、司机室急停和司机室电锁均能有效工作。原因分析经过对事故现场的勘查和有关人员的调查了解, 结合该设备通用的电气原理图来分析,事故原因有如下 4 个。一是维护保养工作不到位, 造成线头脱落“搭铁”, 导致总接触器吸合,致使安全回路部分安全开关无效。总接触器事故时吸合的电源回路是:一相线、总接触器线圈、过流保护、门联锁开关、脱落的线头和金属结构(有良好的
4、接零保护和重复接地保护)形成回路。电锁松脱的线头与金属结构连通,使得起重机的安全回路部分安全开关无效(其中包含起升双限位器和零位保护)。在主钩凸轮控制器手柄不在零位时,通道口门联锁接通情况下,一经司机室主电源开关合闸,起升机构就能运转。由此可以判定,主钩钢丝绳是在起升机构拉力和剪切作用下断裂,导致吊钩坠落伤人。二是制造单位设计考虑不周。 该起重机选用的总接触器线圈额定工作电压为 380V,但事故状态时总接触器线圈工作电压为 220V。经试验和查看总接触器厂家使用说明书,说明线圈电压 220V 时接触器有可能吸合。虽不违反 GB14084.4-1993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低压机电式接触器和电动
5、机启动器和起重机相关标准,但设备存在本质安全瑕疵。三是制造单位未能按标准自检。按照 GB/T14405-1995通用桥式起重机技术条件的要求,导线的两端应采用不会脱落的冷压铜端头。电锁松脱的线头无冷压铜端头,企业在自检时未发现,为事故埋下隐患。四是操作人员违章和操作失误。 操作人员在上班后未按照操作规程对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就投入使用。在设备故障状态时,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以防止事故发生。防范措施由这起事故,事故单位总结归纳出桥式起重机的使用要求,首先应严格遵照设备的操作规程要求, 对于桥式起重机的日常维修保养要按照相关的标准和要求,公司还要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继续教育。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操作人员每次交接班应进行安全检查和交底,并应做好相关的记录。此外,选择设备的制造单位时应充分考虑设备的本质安全,注重设备的安全性能。最后,对产品的自检把关不能流于形式,应认真把握标准,对零配件的采用应考虑适用性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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