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重大事故报告制度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紧急重大事故的报告工作,确保学校和上级主管领导及时准确地掌握并妥善处置紧急重大事故,使事故损失降到最低点,特制订本制度:一、遇有重大事件类、案件类、事故类、自然灾害类、敏感性事件类,都要第一时间报告有关部门及领导,不得延误破案时间,造成不必要的重大损失。二、实行岗位责任制,各岗位负责人即为责任人,有相应的考核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必须尽职尽责,履行义务;三、责任人遇有紧急情况,应以最快速度报告主管领导及值班保卫人员,可先口头报告,然后补报文字报告;四、责任人如遇紧急情况应在最短时间内,根据现场条件和自身能力对事故作最好的应急处理;五、 对未履行重大事故报告制度的人员, 可根据情节轻重做相应处理,对不坚守岗位,不履行职责或工作不到位造成延误的要给与严肃批评或纪律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六、对学校内发生的任何重大、突发的事件都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汇报、报告,绝不能瞒报、缓报、漏报。如有关责任人有瞒报、缓报和漏报等失职情况,学校将予以通报批评;对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将视情节由有关主管部门追究责任领导和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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