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长(副组长)的职业危害防治职责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2、设置与矿井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建立配套职业卫生管理网络,配备专职或兼职职业卫生人员,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3、认真组织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规划,听取职工对本矿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4、定期召开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并制订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落实职业病防治所需经费,督促各项防治措施的落实。5、根据“三同时”原则,对矿井新、改、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 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报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方可 进行建设,切实做到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6、参加本矿内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7、对本矿的职业并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