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新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1 为了加强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监督管理,使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职业病卫生防护用品在使用时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以控制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2 职业病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 ,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3 安全管理科负责全矿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单位负责所在单位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的使用、保养,确保防护用品的正常使用。4 职业防护设施要符合国家的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故购置下列防护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要求:4.1 产品名称、型号;4.2 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4.3 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 使用说明书应当同时载明防护性能、 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5 对防护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证防护设施正常运转。6 各单位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劳动者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7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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