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业卫生工作管理制度1.目的为确保化工厂员工的身体健康, 杜绝职业病的发生, 特制定本制度。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化工厂内所有员工,包括非全日制用工,合同工,合同制工。3.职责 3.1 安全部门制定并落实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3.2 各单位具体实施 4 工作程序 4.1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我厂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4.2 建立详细的职业卫生档案,其应包括:4.2.1 厂企基本情况:单位简史、生产工艺流程图、存在有毒有害的种类和工序、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及评价、有毒有害作业群体分布及其健康评定
2、和职业性四种人(职业病、疑似职业病、观察对象及职业禁忌症)情况等。 4.2.2 职业健康情况:劳动者基本情况(包括姓名、 性别、年龄、藉贯、婚姻状况、出入厂时间、劳动合同时限、健康状况、工种调动、工资发放及出勤情况等)、职业史、危害因素接触剂量、劳动保护、现病史、 职业性健康检查结果及其健康评价等。 4.2.3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检测情况:包括危害因素种类、监测或检测时间、地点、浓度(强度) 、国家允许标准及评价结论等。4.3 做好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4.3.1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
3、生产技术、工艺、材料、防护措施和应急救援设施等。4.3.2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 30 日内申报,生产技术、工艺、材料等发生变更后 30 日内申报变更内容。4.4 必须做好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及其相关卫生知识的培训工作,并形成制度长抓不懈。4.4.1 单位负责人和安全技术部门、工会组织及车间的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定期接受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职业卫生培训。 4.4.2 车间工人必须参加结合本单位职业病危害的特点而设的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4.5 建立健全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防护设施定期检修保养制度。确保防护措施正常运转,是有效控制职业病危害的重要
4、保证。4.5.1 产生有毒有害及其它有害因素的生产场所应采用密封、通风、吸尘、净化等防护措施,并与生产设备同步运行。4.5.2 确立负责检修保养部门和人员,制定各类防护设施的检修保养周期,记录检修情况及时间,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和做好应急处理等。4.6 建立健全的个人防护用品发放制度,严格把好个人防护用品的购置关, 根据各工序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 制定个人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表,合理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做好发放个人防护用品的登记和管理。4.7 建立健全的有毒有害原材料的选购、运输、贮存、使用及销售管理制度,选购原材料应以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为原则。4.7.1 提供、运输、贮存、使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
5、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放射性物质的原材料,应当有中文说明书并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产品成份检验报告、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4.7.2 贮存有毒有害原材料的场所应当在规定的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标识或者放射性警告标识。4.8 建立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及定期检测制度,对极度危害、 高度危害的化学品和产生高危害物质的工艺或场所应设置监测系统自动报警装置,并应由专人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和登记管理,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4.9 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组织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评价。检测、评价
6、结果存入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4.10 如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4.11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4.12 建立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处理预案和职业病报告制度。4.12.1 按照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4.12.2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劳动安全监督部门、工会组织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要及时、准确,内容包括事故时间、地点、发病情况、患者去向、死亡人数、可能发生事故的原因、己采取措施和发展趋势等。4.13 一旦发现职业病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按国家职业病报告规定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4.14 建立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化学毒物预防知识、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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