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告知及职业病报告制度1、聘用作业人员时,将在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产生的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及相关权益如实告知作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欺骗。2、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产生职业病种类、后果及其预防,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作业现场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组织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4、当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将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地点、时间、发病情况、死亡情况等立即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5、发生 3 人以上的急性职业中毒或发生残废的急性职业病,立即电话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6、发生 3 人以下的急性职业病在 1224 小时内电话报告或用“职业病报告卡”报告有关部门。7、非急性职业病如尘肺病、慢性中毒和其他慢性职业病以及尘肺病死亡患者在 15 日内分别填报“尘肺病报告卡”和“职业病报告卡”报告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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