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防火巡查制度一、学校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指派专人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防火巡查制度,对巡查的情况要作详细记录,由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签字。二、重点部位必须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其它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明确巡查的人员、内容和部位,做到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促进各项防范措施的落实。三、巡查内容要根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 61 号令,第二十五条的第六项规定内容进行。四、对巡查中发现的火险隐患要及时纠正,妥善处置,无法当场处置的,要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要立即报警并及时组织扑救。五、重点部位的巡查记录必须每月上报安全处,其它部门也应做好防火巡查记录,并妥善保管,随时备查。六、安全处应将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每日巡查工作纳入消防安全检查的内容,并建立消防安全重点部位防火巡查档案,确保重点部位消防安全。七、安全处应配合公安消防机构加强对学校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各部门及个人应积极配合安全处的防火检查工作,不得阻碍和推诿防火检查工作,对阻碍检查者,依法由公安消防机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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