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艺研究所所长职业健康职责责任人员:责任范围:1.贯彻落实职业健康方针、法律、法规、标准以及企业内部职业健康规章制度。2.是本单位职业健康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职业健康工作负总责;对所承包单位的职业健康负连带责任;负责建立健全并组织实施本单位职业健康责任制、应急组织体系。3.主持召开职业健康领导小组会议,确定本单位职业健康管理目标,向员工作出承诺;审定职业健康管理规划和计划;组织制定职业健康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4.负责建立健全各级职业健康组织机构, 配齐兼职职业健康监督管理人员。定期听取职业健康工作汇报,研究、解决职业健康重大问题,决定职业健康工作的重要奖惩事项。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职业健康
2、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职业健康事故,组织各类事故的内部调查处理。6.审批安全技术措施和隐患治理计划;不断改善劳动条件。7.督促检查本单位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及时消除职业健康隐患。8.负责副所长和各室主任职业健康责任制的落实、检查和考核。9.抓好员工的职业健康教育培训工作;接受职业健康培训考核,并取得有关规定要求的资质证书。考核标准:(1)认真落实本岗位职业健康职责。(2)组织制定的规章制度和措施符合党和国家、上级部门职业健康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要求,落实上级机关、有关部门提出的要求,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3)依法依规参加职业健康教育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5)本所主要负责人、管
3、理人员、科研和操作人员持证上岗率、职业健康培训合格率 100%;(6)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率 100%;员工职业健康体检率 100%; 职业危害合同告知率 100%;安全承诺书签定率 100%;全员安全教育培训率 100%;(7)不得弄虚作假,骗取职业健康相关证照。(8)不得出借、出租、转让或者冒用职业健康相关证照。(9)禁止采购或批准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器材或者产品。(10)配合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如实反映情况。(11)事故发生后,采取有效措施及时组织抢救和应急处置,不得擅离职守。(12)不得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有违反上述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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