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业危害管理办法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公司作业人员做好职业安全与健康保健工作,加强职业危害预防管理,消除和降低职业健康安全风险的有关规定。本标准适用于在公司范围内作业的从业人员。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3 职业危害管理机构和人员3.1 职业危害管理机构和人员3.1.1 设置职业危害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职业危害管理人员,负责本公司的职业病防治工作;3.1.2
2、 职业危害管理人员应经过培训上岗;当地政府有要求的,应经过当地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管理人员或职业卫生培训任职;3.1.3 公司下属部门设置专兼职职业危害管理员或由专兼职安全员同时承担职业危害管理工作。3.2 职业危害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3.2.1 应制定公司职业危害管理制度,其中规定职业危害管理的职责、职业危害作业管理、职业健康监护管理的职责、要求等内容;3.2.2 熏蒸杀虫、剧毒品等可能发生职业危害紧急情况的作业和现场,要制定专项应急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4 职业危害作业管理4.1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职业危害防护措施“三同时”4.1.1 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政府主管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与评价报告
3、;4.1.2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政府主管部门进行卫生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4.1.3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实施经政府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4.1.4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4.2 职业危害作业场所的确定4.2.1 确定人员接触各类职业危害和有毒有害物质的岗位或部位,定位职业危害作业场所,且定点准确,不遗漏;4.2.2 职业危害作业场所包括复烤车间、除尘房、烟叶
4、挑选作业、煤场等场所的粉尘点,生产车间、动力部门等场所的噪音点,熏蒸杀虫场所,根据 GB/T4200 确定为高温作业的场所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接触点。4.3 职业危害作业场所分级管理4.3.1 应依据 GBZ/T229.1229.4 生产性粉尘、化学物、高温和噪声危害进行分级,并提出分级控制的要求;4.3.2 建立职业危害作业场所定点登记台账或清单,登记各危害作业场所的位置、所在部门、危害分级及 其达标情况、日常监测和定期监测周期和要求、作业场所接触危害人员数量等;并保存各场所的日常监测和定期监测记录,形成各种作业场所的管理档案。4.4 职业危害申报、告知和防护设施管理4.4.1 有依法公布的职
5、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项目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政府主管部门申报,接受监督;4.4.2 与员工签订(或变更)劳动合同时,应将其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应隐瞒或欺骗;4.4.3 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 要在其醒目位置, 设置警示标示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要载明产生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4.4.4 对职业危害防护措施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具体执行设
6、备设施通用安全管理要求的要求。4.5 职业危害作业场所的日常监测要求生产现场的噪声、粉尘、化学物、高温等场所应对职业危害因素控制情况进行日常监视,每月至少一次,并保存记录;宜配备检测设备进行日常测量。4.6 职业危害作业场所的定期检测4.6.1 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对职业危害作业场所进行一次危害因素检测;4.6.2 定期检测结束应当存入职业危害作业管理档案。4.7 日常职业危害检测或者定期检测过程中,发现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不符合 GBZ1、GBZ2.1、GBZ2.2 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和治理,确保其符合职业健康环境和条件的要求,并保存整改和治理的记录。5 职业危害作业人员和职业健康监护5.1 职业危害作业人员管理5.1.1 确定职业危害作业人员,其中应包括职业危害作业点内作业人员和其他经常接触危害的人员。 5.1.2 建立职业危害作业人员登记台账或清单,登记职业危害作业人员个人信息、所在作业点及部门、接触危害程度、岗前、岗中和离岗时职业健康监护的周期和要求、职业健康体检合格情况;并保存每次健康监护体检记录。5.1.3 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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