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防尘与防毒管理制度1 目的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做好防尘防毒工作,保证公司尘毒岗位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安全,有效防止和避免职业危害的发生,改善公司劳动卫生条件,特制定本制度。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生产车间防尘、防毒工作的安全管理。3 相关文件及引用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国家主席第 70 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国家主席第 60 号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493 号)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 (AQ 3013-2008)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GBZ158-2003)4 职责4.1 安环质监部职责4.1.1 负
2、责所有尘毒岗位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4.1.2 负责监督工会对尘毒岗位的定期检测和对从业人员的体检。4.1.3 负责对从业人员防尘与防毒的培训教育工作。4.1.4 负责编制年度防尘防毒规划,并纳入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4.2 工会的职责4.2.1 负责对公司尘毒岗位的定期检测和对从业人员的体检。4.2.2 负责监督生产部门对作业现场存在的尘毒隐患的治理工作。4.3 生产部门职责4.3.1 负责对作业现场各类生产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杜绝跑、冒、滴、漏现象。4.3.2 负责对产生尘毒物质的工艺进行技术改造和尘毒隐患的检查治理工作。4.3.3 负责优先采用先进的工艺和设备,提高生产过程密
3、闭化、机械化和自动化水平。4.3.4 配合安环质监部编制好年度防尘防毒规划,并落实防尘防毒规划。4.4 生产车间的职责4.1 负责对作业现场各类生产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杜绝跑、冒、滴、漏现象。4.2 负责对从业人员防尘与防毒的二、三级培训教育工作。4.3 负责所管辖区域的尘毒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4.4 负责所管辖区域配置的防尘毒器具的维护、报废、更新工作。5 防尘、防毒的基本原则5.1 建设项目中的防尘防毒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5.2 公司各级领导要切实把防尘、防毒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时,要同时计划
4、布置、检查、总结、评比防毒防尘工作。5.3 要认真做好防尘、防毒工作,采取综合措施,消除尘毒危害,不断改善开动条件,保障职工安全健康,实现安全文明生产。5.4 公司每年应将防尘、防毒规划和采取的技术措施经费、设备、器材等与生产计划一起安排, 把防毒、 防尘的措施计划列入技术措施计划和财务、物资计划中,予以切实保证。6 防护与治理6.1 要限制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防止粉尘、毒物的泄漏和扩散,保持作业场所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减少人员与尘毒物料的接触。6.2 对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过程,应采用密闭的设备和隔离操作,以无毒或低毒物代替毒害大的物料,革新工艺实现机械化、自动化、
5、连续化。6.3 一切有粉尘的作业,必须积极采取湿式操作和隔离操作,减少人员与尘毒物料的接触。未经以上方法处理,不得进行作业。6.4 一切有尘毒的作业点,必须加强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管理,使作业场所空气中有毒物质含量保持在国家规定的最高容许浓度以下。通过净化设备的吸收、吸附、分离,降低空气中的有害物浓度。6.5 在生产过程中,对散发出的有毒、有害物质,如废气、废水等,要采取回收综合利用和净化处理措施,未经处理合格不得随意排放。6.6 对于容易泄漏或散发有毒气体、液体的工艺设备,要加强计划检修,提高检修质量,严格控制跑、冒、滴、漏,对排毒防尘,通、排风装置要加强管理,搞好维护保养,未经生产或安环副总
6、同意批准,不得擅自移置他用和拆除。6.7 对有毒、有害物质的设备、管道、容器等进行检修时,应严格执行公司安全检维修管理制度 。6.8 在审查、验收新、扩、改工程的设计、施工、竣工时,发现有不符合防尘、防毒要求,要重新返工,否则不予以验收和投产。6.9 生产区和生活区的安全距离,要符合安全间距规定,除值班室外,生产区内不得安排人员居住,非生产人员不得随便进入生产区。6.10.加强对生产区域尘、毒等污染物的定期监测,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及时予以整改,对暂时不能整改好的,要采取预防措施。6.11 对有尘毒作业的岗位,现场应设置防护和急救器具专用柜,配备足够的防尘、防毒器具,防尘、防毒面具及滤罐的配置数量应超过每班生产值班人员的数量。6.12 各级部门应对所配置的防尘、防毒器具加强管理和维护保养,各级管理人员要经常进行检查和更新,并及时进行标示,防止失效。6.13 有腐蚀性的有毒物质或有能使皮肤吸收毒物的生产车间(岗位) ,必须配置适用的防护器具、急救药品和应急设施(如洗眼器、喷淋等冲淋设施) 。6.14 岗位人员要通过培训,做到懂结构、懂原理、懂性能、会使用、会维护保养、会处理故障。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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