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业危害防治、告知、申报、教育培训、检验检测制度度1 目的1.1 为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作业环境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规范职业健康监护,预防职业病的发生,特制订本制度。1.2 本制度规定了对生产作业环境中职业病危害因素预防治理的要求、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的健康监护及职业病诊断治疗的管理要点、方法和内容。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所属各单位及其全体员工。3 职业健康管理3.1 职业健康教育3.1.1 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健康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3.1.2 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应当对员工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培训和
2、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培训,普及职业健康知识,督促员工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员工正确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3.1.3 员工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健康知识,增强职业危害防范意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发现职业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3.2 职业性健康检查3.2.1 员工上岗前经健康检查, 合格后方可安排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3.2.2 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
3、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健康损伤的员工,应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3.2.3 员工职业健康检查应由公司安全监察部委托给有相应资格的医疗机构进行健康体检,体检报告交由所属各单位保管,由所属各单位安全监察部门建立本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档案;3.2.4 职业性健康检查周期: 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每年体检一次;3.2.5 职业病患者根据职业病诊断机构出据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上的复查日期进行定期复查,对于职业病观察对象每半年至一年复查一次,复查的有关资料装入健康监护档案。在复查和病伤诊疗过程中,定期地进行劳动能力鉴定;3.2.6 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岗位的员工在离岗前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4、3.3 职业病患者管理3.3.1 对各种可疑患有职业病的员工, 由所属各单位安全监察部门负责调查患者的职业史、既往史、现场职业卫生状况、同工种发病情况等,并形成书面材料报送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3.3.2 对已明确诊断患有职业病的患者,纳入工伤管理,具体按公司员工工伤管理规定执行;3.3.3 发生急性职业中毒、急性放射损伤、职业性中暑等情况时,由所在单位安全监察部门上报,由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向公司主管领导汇报并在 24小时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职业病报告卡片;凡由急性职业中毒导致死亡的事故,由所属各单位安全监察部门立即报告本单位主管领导和公司安全监察部,由公司安全监察部逐级汇报并及时发出职业病报告
5、卡,具体按公司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管理规定执行;3.3.4 发生慢性职业病由所属各单位安全监察部门于确诊十五日内向公司安全监察部上报职业病报告卡片;经诊断出现升级情况于确诊十五日发出更正报告;3.3.5 除尘肺病以外的慢性职业病如痊愈后应填写职业病报告卡片做更正报告;职业病患者死亡后由所属各单位安全监察部门负责及时向公司安全监察部报告;3.3.6 员工被确诊患有职业病后, 由所属各单位安全监察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等部门根据职业病诊断机构的意见,安排其医治或疗养。在医治或疗养后被确认不宜继续从事原有害作业或工作的,需在确认之日起的两个月内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另行安排工作。4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管
6、理制度4.1 职业危害场所应合理布局,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使用高毒物品作业场所与其它作业场所隔离。4.2 职业危害场所应有与职业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设备,防护设施的建设应执行公司“三同时”管理规定 ,并符合以下要求:(一)现场配置急救用品、冲洗设备等;(二)设置有效的机械通风或自然通风设施;(三)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质或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应设置自动报警装置和事故通风设施;(四)高毒作业场所应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4.3 对职业危害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使用部门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4.4 职业危害场所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产生职业危害的种类、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4.5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和治理,确保其符合职业健康环境和条件的要求后。4.6 公司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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