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宣钢有限公司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1、目的1.1 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预防职业病,保护全体员工的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1.2 职业卫生管理与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贵航特钢有限公司的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管理工作。3、术语3.1 职业危害因素: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有害因素。
2、3.2 职业病:指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并列入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名单的疾病。3.3 有害作业岗位:是指员工在生产劳动或者其它职业活动中,接触到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岗位。3.4 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的健康检查。3.5 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和检测:监测是指用人单位通过运用一定的方法或手段对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是否影响劳动者健康及其动态变化予以测定;检测是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等进行的测定,并出具职业病危害检测报告,作为行政执法的事实依据。4、机构设置公司
3、成立职业卫生管理领导小组,公司经理任组长,主管职业健康安全副经理任副组长,各分公司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组员;生产安环部为职业卫生的日常管理机构。5、职责5.1 职业卫生领导小组职责:5.1.1 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职业卫生管理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规,并将此工作列入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5.1.2 审定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目标以及实现目标的方案, 并定期监督检查方案的落实情况,解决各部门关系协调、所需资金落实等问题。5.2 生产安环部职责:5.2.1 宣传、贯彻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并监督实施。5.2.2 确定公司的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点, 负责组织开展对作业场所及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
4、测、检测与评价工作,对超标场所,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方案,监督整改。5.2.3 负责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负责公司职业卫生档案的建立工作;5.2.4 负责开展职业卫生教育工作,普及和提高全体员工的职业卫生知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5.2.5 负责组织对公司新、改、扩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在初步设计阶段对职业卫生专篇进行审查。5.2.6 负责在职员工职业病档案的管理工作。5.2.7 负责对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材料的审核、确认工作。5.2.8 负责组织开展对粉尘、 噪声等职业病危害因素超标严重的作业场所及岗位治理方案的调研和治理工作。5.3 综合办职责5.3.1
5、 负责对新入厂员工上岗前的健康体检和员工离岗前的职业健康体检工作。5.3.2 负责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5.3.3 负责组织每两年一次的职工健康体检和接害职工每年一次的职业健康检查工作。 。5.4 设备技术部5.4.1 负责组织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相关的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审查。5.4.2 配合生产安环部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等工作。5.5 各单位职责5.5.1 负责本单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预防工作。5.5.2 协助生产安环部做好职业健康档案的归档工作。6、职业危害申报制度6.1 生产安环部根据公司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或者因建设项目、改变生产工艺或原
6、材料等可能产生新的职业危害因素,及时如实地向上级政府主管部门申报,接受监督。6.2 申报的主要内容有:公司的基本情况;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产生职业危害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7、职业防护(防尘、防毒、防噪)管理制度7.1 职工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7.1.1 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权力;7.1.2 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的权力;7.1.3 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的权力;7.1.4 要求公司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的权力;7.1.5 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力;7.1.6 有权拒绝违章指挥、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权力;7.1.7 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 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权力。7.2 职业防护(防尘、防毒、防噪)7.2.1 预防措施7.2.1.1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其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并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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