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防尘、防毒安全管理规定为认真做好生产性防尘、防毒工作,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特制定本规定。一、防尘、防毒工作遵循“预防为主、全面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二、生产过程中限制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防止粉尘、毒物的泄漏和扩散,保持作业场所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三、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使用过程,采用密闭的设备和隔离操作,以无毒或低毒物代替有毒物料,生产工艺实行机械化、自动化、连续化。四、对散发出的有害物质,应加强通排风,并尽量采取回收利用、净化处理等措施。未经处理不得随意排放。五、对检测出的超标因素要加强治理,通过技术改造和引用新技术、新设备等手段,逐步消除尘毒危害。六、作业
2、场所应当设置适当的警示标志,作业现场要及时清理,保持整洁。七、对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工艺设备和管道,要加强维护,定期检修,保持设备完好,杜绝跑、冒、滴、漏。八、有毒有害岗位作业人员要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九、严禁在尘毒作业岗位饮水、吃饭。十、作业现场配备必需的急救器材,并定期组织急救业务培训。十一、生产现场配备洗眼、喷淋等冲洗设施,防护设施不得随意拆除或挪用。十二、新职工入厂后,应进行上岗前的健康查体;对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职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监护档案。十三、对从事有毒、有害物质作业的人员,可逐步实行轮换、短期脱离、缩短工时、进行预防性治疗或职业性疗养等措施。对患职业禁忌症和过敏症者,应及时调离,并妥善安置。十四、职业病的范围和诊断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已确诊的职业病患者进行积极治疗。十五、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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